【明報專訊】有線寬頻推銷員被指在宣傳海報前推銷,事後被控未獲批准展示海報,違反《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罰款2000元,他不服定罪向高院提出上訴,昨獲判得直。控方指上訴人在宣傳海報附近推銷,便已屬「展示」海報,法官不同意有關說法,認為不能排除涉案的海報於上訴人到達現場前,由其他人貼上。 根據控方案情,上訴人謝文飛於去年9月15日下午4時許在荃灣富華中心外的行人天橋上,向一名女士推銷有線寬頻計劃,當時他背後有一個紙架,上面貼有4張有線寬頻海報,並與他相距不足半呎。 法官:「展示」海報定義含糊 法官游德康於判辭指出,本案重點在於「展示」海報的定義。控方指出,只要能夠證明上訴人在案發時進行銷售活動,而有關的銷售活動是在海報附近的一個合理範圍內,上訴人的銷售活動便已符合法例中有關「展示」的定義。但法官不同意有關看法,認為有關定義過於廣闊,並指法例沒有就「展示」定義,立法機構亦沒有指出執法者應該如何解讀,故應該採納「展示」的字面解釋,故裁定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HCMA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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