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迫遷 再多收兩個月租金
最近有一宗特別租務糾紛想和大家分享。市中心有一間大型租務業主,向安省租務委員會申請命令租客迫遷(eviction)後,又要求被迫遷的租客繳交多兩個月的租金!可能讀者會有這樣的疑惑:這怎可能的?事主已被迫遷出單位,為何還要再欠兩個月的租金呢?原來這不明文慣例已經有20年了,但在1年前被地區法院否決一宗類似的糾紛。
這市中心的大型租務業主與租客簽約時,定明要給業主正式搬出的通告,否則即使迫遷後還要收兩個月租金(因為租客搬出前要提前60天通知業主)。
但是法例沒有明文規定租客迫遷(evict)後,由於欠正式通告,房東可向租客另收兩個月租金。據本人了解,如因某法例容許安省委會員發出迫遷命令,執行迫遷那天就是租約生效期最後一天。
另一情況是租客提前60天通知房東,雙方同意提早終止租約,那麼租約生效期為遞交通告的第60天為最後一天。所以發生糾紛只能取其一,而不能兩種情況同時進行。
最後結果是:房東不能向被迫遷出單位後租客再收兩個月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