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截查市民 須具公眾安全理由
[2015.06.19] 發表
這個目前又重新確立的政策﹐要求警方在詢問市民問題後給對方收據。收據上需要列明警察本人的名字、警號和截停問訊的理由。此外﹐需要通知對方﹐沒有法律規定他們必須停下來及回答警察問題。
根據這個新政策﹐警方需要有一個公眾安全的理由﹐才可以截停及記錄公民信息﹐該理由包括正在調查或阻止一項或多項的罪案。
對於昨天警委會會議的結果﹐莊德利一位發言人稱﹐「這是結束了市長在他的動議中定義的那種登記卡做法」。莊當時界定的「登記卡」做法﹐是「任意截停既不涉犯罪、也無嫌疑的市民﹐僅為了收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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