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萬元買官 貪500萬囚12年
【明報專訊】山東巨野縣原副縣長陳宜民近日因犯貪污、挪用公款和行賄罪,一審被判囚12年。他在2007靠10萬(人民幣,約值當年10.26萬港元)買副縣長官職。當官5年內又佔有公共財物並挪用公款,個人獲利達398.787萬。
賄縣委書記 當副縣長
《齊魯晚報》報道,法庭日前對他的案件宣判。他因貪污罪被判入獄9年,挪用公款罪被判囚4年,行賄罪免予刑事處罰,兩罪並罰,最後判他入獄12年。陳受審其中一個受關注原因,是他曾是菏澤市委前常委劉貞堅的行賄人。劉貞堅受賄案又對全國有重大影響,他為事件提供重要線索,屬重大立功表現。法庭又認為他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
2007年10月陳宜民找時任巨野縣委書記劉貞堅表示想當副縣長,離開時留下一張10萬元銀行卡。陳在2007年至2013年任職巨野縣委書記和其他職務期間,利用職權貪污公款人民幣共計437萬元。他又在2008年與另兩人商議成立一所有限公司,並在下一年挪用360萬元公款作註冊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