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18年平租 租客「賴死」 喪夫嫗裁收回單位自住
【明報專訊】老伴過身,士嘉堡老婦睹物思人傷痛過度要搬出故居,取回出租18年起居生活方便的出租柏文居住,現交只是市值一半月租不過780元的單身母親偕同14歲女兒賴死不願搬走,老婦只好告上安省租務法庭,租務官相信老婦難以忍受喪夫之痛要「租霸」最遲在6月底前遷出。
睹物思人難在原屋續居
本案原告N.S.訴稱﹐她和丈夫早於上世紀60年代購置了出租單位。他們另住在士嘉堡一處獨立屋。去年3月丈夫去世後﹐雖然她幾度努力﹐但仍無法再在舊屋中住下去﹐因舊屋中到處是老伴的痕[﹐讓她難以平靜。於是她決定將舊屋賣了﹐收回柏文單位自住﹐但通知女租客後﹐對方拒絕。
在法庭上﹐租客認為原告要收回出租單位的理由並非真實﹐真正的理由是﹕作為一個18年的租客﹐目前她的租金僅720元﹐和周圍租金比起來低了一大截。因此﹐房東要將她們母女趕出去﹐為的是「將房租翻倍」。
她進一步陳述拒搬的理由﹕她是單身母親﹐14歲的女兒就生在這個單位中。女兒可以步行前往就讀的學校﹔她的朋友也都在鄰里之間。她對女兒將可能需要轉校非常擔心﹐希望至少在她一個學年結束後再搬走。
此外﹐租客稱﹐她是一個幼兒教師﹐在附近步行可達的一間幼兒園任職。如果從現在的住處搬出去﹐她無法就近找到新的地方﹐因附近租金已經不可負擔。這樣對她工作也有影響。
房東的女兒N.S.作供時指出,媽媽認識柏文周圍的鄰社,加上日常起居生活的各類設施齊備,她與柏文內的其他住客亦相熟,日子容易過得多。
租務官信老婦真誠
負責此案的租務官R. Rodrigues在判詞中表示﹐根據法律﹐業主出自「真誠」理由要求租客搬出去﹐是許可的。本案的關鍵是﹐房東要搬回自住的理由是否「真誠」。
而他在聽完雙方的證詞之後認為﹐房東的理由和態度是「真誠」的﹐為此支持房東的立場﹐規定租客必須在下月30日之前搬出去。到時仍未搬出﹐那麼租客之後必須每天支付23.67元的費用,若租客於7月1日之後仍在柏文內,業主可以申請驅逐租客令,交由執達吏執行,強行把之驅逐。
對上述案例﹐曾經擔任過租務官的時安迪表示﹐長期租客不願搬走的案子比較多﹐不稀奇。
就本案而言﹐他認為業主回搬的理由成立。因此﹐她對自己的財產應可行使支配權。不過﹐他指出﹐案件中的房東未來如果沒搬回去﹐或者回去住了一段又出來了﹐那麼現租客仍可上法庭和她理論。一般認為﹐「我的財產我做主」﹐但時安迪指出﹐房產並非一般財產﹐對人們生活影響重大﹐因在做決定時﹐需更多理性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