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立法 要因應中央決定
【明報專訊】中央擬認真處理特首任命問題,特區政府會怎樣配合?其實,在特區政府周二發布的第二輪政改《諮詢報告》中已露端倪。諮詢報告提到,《基本法》第45條已規定特首須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區政府將在本地法例修訂時,「考慮如何因應中央人民政府的任命決定處理這一問題」。
消息稱,中央計劃在今年內起草制訂《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命辦法》,未知實質內容,不過,港府的諮詢報告就詳列若特首人選不獲任命重選安排的考慮因素,包括強調特首須由中央政府任命。此決定權體現國家主權,這不是形式上而是實質的任命,中央有權任命,也有權不任命。
現行條例無明確說明重選安排
諮詢報告又特別提到,現行《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沒有任何條款明確說明,如何處理若在7月1日前,特首人選不獲中央任命的重選安排。
港區人大代表馬逢國說,未有聽聞中央有意制訂特首任命辦法規範港澳特首任命事宜。他認為,即使中央要規範任命,可以在國務院以行政權力制訂有關規例或指引,因特首任命權是國務院處理。而依據基本法,中央已有任命權力,他認為人事任命問題,看不到有必要由人大常委會立法。
另一港區人代葉國謙亦稱未有聽聞有關建議,他說不認為要由人大常委會立法處理特首任命問題,因任命屬國務院工作範疇,屬部門政策範圍。他說,現時並不了解中央對特首任命的程序,但表面看來沒特別程序需要制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