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簽代表合同 經紀追討佣金敗訴
根據近期的一個案例﹐一名地產經紀事前沒有與客人簽署代表買家合同﹐其後因為買家直接與賣方經紀接洽而失去佣金﹐並且在索償官司中敗訴。
根據案情﹐買家是先由這名經紀介紹有關物業﹐其後自行與賣方經紀洽商﹐最後達成買賣交易。
在接洽的過程之中﹐據悉買家表示沒有委託任何經紀﹐賣方經紀於是與他們簽署行內簡稱為BRA的代表買家合同﹐以代表買賣雙方的身分促成交易﹐獲得全部佣金。
不過﹐原先的買方經紀發現這情況之後提出「不公平獲益」的訴訟。
原訴人所持的理據是已經做了向買家介紹有關物業的工作﹐所以有理由獲得部分佣金。
然而﹐法庭並不接納這樣的理據﹐指出沒有簽署代表買家合同﹐便不能索償。
據法律專家的意見﹐在沒有簽署代表買家合約的情況下﹐經紀在交易過程中需要負責多一些的工作﹐才可在索償官司中獲得較大的勝算﹐只是向買家介紹賣家﹐又或者介紹物業﹐並不足夠。
根據法律意見﹐經紀需要參與協商﹐才可望獲得佣金。
一般來說﹐地經產紀會在簽署代表合約之後才會正式為客人提供服務﹐但有一些地產經紀會押後至落柯化之前才補辦這個手續。當涉及舊客時﹐這種情況便較為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