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增益﹕立法爭議大 保障性小眾路漫長
【明報專訊】世界衛生組織早在1990年將同性戀從精神病名冊中除名,表明同性戀是天生而不是病態,也不是精神病,是不能改變的。香港自1990年代開始討論《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希望通過法例保障不同性傾向的人,消除因其性別身分和性傾向而遭受不合理的差別對待。民政事務委員會屬下研究性傾向歧視問題小組於2004年曾建議政府就《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但政府最終評估尚未是立法適當時機,擱置立法。
90年代已開始討論立法
2012年不少黨派如社民連、民主黨、新民黨均明言支持《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訪問了1022名市民,顯示75.8%受訪者認為社會普遍對不同性傾向的人存在歧視,63.8%受訪者同意應該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者免受歧視。然而該年11月,立法會否決就不同性傾向平等權利議案展開諮詢,明光社表示收到超過2.8萬個聯署簽名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目前香港法例181章《婚姻條例》是監管本港婚姻的主要法例,法例訂明婚姻乃一男一女的自願終身結合,並未有涵蓋同性關係。2013年終審法院就變性人W小姐爭取婚權案裁定,已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可以變性後的性別與異性結婚,命令於2014年7月17日生效。
不過,政府提出修訂《婚姻條例》及《婚姻訴訟條例》遭立法會否決,民建聯議員葉國謙不認同將婚姻制度作無限演繹和伸延,認為會扭曲和衝擊社會制度和價值的認知;人民力量議員陳志全則批評條例草案要求跨性別人士須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才能以新性別享有婚姻權利,逼使他們接受高風險和可能致命的手術。
保障需經5階段
性權會主席邵國華指出,每一個國家或地區在保障同性戀者的過程中,必經5個階段,演化的過程動輒數十年。
第1步:去病化,讓社會知道同性戀並非病態
第2步:去罪化,香港於1991年通過同性戀非刑事化
第3部:平等化,即現在同性戀者欲爭取的《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第4步:同性婚姻合法化(分民事結合及同性婚姻)
第5步:同性婚姻的領養權、作為繼父母的權利等
■相關概念
性取向(sexual orientation)
同性戀(homosexuality)
性別平等(gender equality)
多層思考
1. 根據資料,分析不同持份者對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立法的意見。
2. 參考資料和就你所知,你認為性小眾在本港生活面對什麼困難?
(答題指引見另文)
參考資料
明報通識網熱門專輯「認識性小眾」:link.mingpao.com/179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