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署16年不接收屋苑水務設施
[2014.10.14] 發表
申訴專員公署去年接獲一宗投訴,投訴人指所住屋苑的5條街道,涉及的道路、街燈及排污渠等設施均由政府管理及維修,唯獨水務署聲稱未接收該地段的供水設備,拒絕保養。公署批評,地政總署在1997年向屋苑發出「滿意紙」前,曾要求相關部門檢視發展商是否履行地契條款,當時水務署無提反對,質疑該署卸責、拖延16年不肯接收所屬水務設施。
水務署回覆,去年底已承擔維修水務及消防設施,並先後4次施工,亦跟相關部門商討制定指引,清楚訂明接受設施的流程。被問及有否收到索償要求,署方無直接回應,但稱若有個案會研究,按一貫安排跟進。另外,申訴署亦批評地政總署無堅持立場,澄清水務署應接收設施的規定,更向小業主轉述水務署的錯誤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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