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政府擬於石鼓洲興建焚化爐惹來附近離島居民不滿。長洲居民梁翰偉前年提出司法覆核但被駁回,他提出上訴,昨雖被上訴庭大比數駁回,但3名上訴庭法官中,有一人認同梁所指,環保署長同時擔任計劃申請人及環評報告審批人是「自相矛盾」。梁表明會根據此理據,再上訴至終院。 申請人梁翰偉昨親身到法院領取判辭,他表示一早「預驉v敗訴,已準備好上訴至終院。他指興建焚化爐等同對附近居民「慢性謀殺」,若政府一意孤行,他會邀請特首梁振英和環境局長黃錦星來長洲「住鵅v,「睇佢]夠唔夠膽住!」 事主準備上訴至終院 根據判辭,上訴一方主要理據有3個,首兩個涉及環保署提出興建焚化爐的相關緩解措施及環評報告,是否符合技術備忘的要求等。判辭表示,法庭針對的是相關文件是否符合要求,而非當中建議的優劣,例如上訴人一方質疑,焚化爐工程嚴重影響江豚生態,署方提出興建海岸公園的緩解方案籠統,成效未知;惟判辭指出,技術備忘僅要求可行、實際的方案,署方的建議符合要求,故上訴理據不成立。 第3項理據則是3名法官唯一有分歧的地方。上訴一方質疑環保署長既為興建焚化爐的倡議者,不應同時是審批相關環評報告的人,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及法官關淑馨均認為,除署長外,也有不同人士參與審批,相關過程透明,公眾也可提出意見,故沒問題。 惟外籍法官麥偉德認為,環保署長在環評程序中角色重要,可謂是公眾利益及「環境的守護者」,行事必須獨立,若署長同時是受評估計劃的申請人,是「自相矛盾及不合理」,應有特別條文處理,卻一直沒有。麥偉德指出,甚至在《環評條例》出現前,環保署長已同時兼任申請人及評估人,這是令他最困擾的事。麥偉德強調,他的裁決不代表政府的計劃以後不用通過環評程序,只是相關計劃的申請人必須是環保署以外的部門。麥偉德裁定上訴一方得直,惟基於大比數的原則,申請方最終上訴失敗,並要支付政府一方訟費。 環署:嚴格依例評審環評 環保署回應表示,一向嚴格按照《環評條例》訂明的規定、原則和程序評審每一份環評報告。署方會一如既往,繼續嚴格按照《環評條例》的規定行事,致力保護環境。 【案件編號:CACV17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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