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媒體信息 可作呈堂證供
法官普遍接納 不少案件採用

[2014.08.25] 發表
奚治瑾律師。
社交媒體上的交談內容,作為呈堂證供現已非常普遍。

【明報專訊】加拿大人使用社交媒體愈見普遍﹐最近在華人社區就有一宗裝修糾紛﹐事主就訴諸社交媒體信息作證據﹐而據不少律師表示﹐無論是法庭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控?辯雙方向法庭呈交社交媒體信息作為證據的情況極多﹐而法官也普遍接受﹐故有法律效力。

大多區華人律師奚治瑾表示﹐市民要知道不一定要是白紙黑字才能作呈堂證據﹐另一些包括社交媒體信息﹐甚至是口頭的承諾及言論﹐都可成為呈堂證據﹐獲法官接受。當然﹐用手寫的白紙黑字文件加上有簽名的證據﹐會較社交媒體信息或口頭上的言論更有法律效力﹐但有不少案件是單靠社交媒體信息作為主要呈堂證據。

她指問題是﹐若打算用社交媒體信息作為呈堂證據時﹐要考慮到能否追查出發出信息者的身分﹔接收信息者有否發信息回答等問題。若當事人指控對方曾發出口頭承諾時﹐有目擊證人?錄音等便較有法律效力。

她說﹐倘若當事人通過社交媒體信息談論生意合約條件的話﹐某1個信息未必等於是雙方最後同意的合約條件。若該信息內寫明是「所有條件已包括在內的最後協議﹐除非再有新訂的簽署合約」﹐會令人較為信服。

奚治瑾說﹐現時在加國﹐控?辯雙方向法庭呈交社交媒體信息作為證據的情況極之普遍﹐她本身就接過1宗案件﹐涉及某學校校方因於社交媒體信息中﹐見到有人指控某名學生性侵犯﹐其後便將他開除。

她指在法庭審訊中﹐校方就是向法庭呈交該被指控學生性侵的社交媒體信息﹐作為主要證據。其後法官判決校方不能開除該名學生﹐由於校方對事件處理程序不當﹐於開除該名學生前﹐未有先查問該名學生﹐故對該名學生不公平。

她續稱﹐現時加國經常發生有人通過社交媒體散播對某人的不良謠言﹐若當事人能查出散播謠言者的身分﹐也可憑該社交媒體信息作呈堂證據﹐控告散播謠言者誹謗罪名。

大多區刑事罪案律師栗鈞也同意﹐社交媒體信息﹐甚至是口頭上的承諾及言論﹐都獲法官接受為呈堂證據。

他指出﹐他本人就接到數宗使用社交媒體信息作為呈堂證據的案件﹐但仍未有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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