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通訊事務管理局首次就《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提檢控,一間旅行社被票控違反局方的執行通知書,三度向《拒收傳真登記冊》上的一個號碼發出傳真。裁判官昨裁決時指對控方證人口供存疑,判旅行社罪名不成立。 明星國際旅遊有限公司原被票控於去年6月23日至7月19日三度向《拒收傳真登記冊》上一個號碼發出傳真。投訴人商務旅運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莊鵬飛審訊時供稱,公司自2003年起收到傳真廣告,包括明星國際的傳真,遂於2008年登記《拒收傳真登記冊》,但之後仍繼續收到,每次都會向對方回覆一張「拒收聲明」。 明星國際代表余先生質疑證人在3份書面口供中從未提及有關聲明,公司亦從未收過所謂的「拒收聲明」。余自辯稱,該公司2012年起使用九倉電訊的傳真篩選服務,可根據「拒收冊」篩選,但有職員一時疏忽,誤向拒收者發送傳真。 暫委裁判官梁耀煒裁決稱,控方證人被問及「拒收聲明」時態度迴避,控方亦無法證明證人曾將有關聲明傳真予被告,認為其證供不可信。 【案件編號:KTS11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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