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二案 第四被告結案同稱遭警打逼供
【明報專訊】《反恐條例》第二案,8人涉2020年策劃3次爆炸,昨在高院繼續結案陳辭。第四被告張家俊的大律師表示,警員襲擊張的胸口,逼他招認和交出手機密碼,陪審團不應考慮其招認證供。第五被告楊怡斯的大律師表示,控方針對楊的指控「空洞而無物」,若陪審團不肯定嫌疑對象和楊是同一人,應裁定楊無罪。
綜合證供,被告張家俊曾在警誡下稱「我無份整炸彈」,警方在張的公司和私家車搜出電路板和化學品。他自辯曾稱被捕時遭警員拳打,涉案電子裝置由同事「大隻仔」使用。被告楊怡斯則被指負責擺放港鐵羅湖站爆炸品,楊無自辯。
第三被告吳子樂的大律師前日曾提出,陪審團應剔除吳的招認證供,指警員對吳「打嚇部v。
辯方大律師張志輝昨日結案陳辭表示,張家俊被捕時遭警員毆打,致胸口受傷及左膝碎裂;辯方不認同控方所稱,張家俊是在警方破門入屋時「頂門」受傷,因「頂門」應弄傷手和肩,而非胸口及膝蓋。辯方稱,警員當時戴戰術手套毆打張,張送院時無向醫生談及此事、僅指出受傷部位,符合一般傷者的反應。
辯方希望陪審團考慮,張家俊公司被搜出物品未必與炸彈有關,例如電路板可以製作汽水機屏幕,具正當用途。辯方表示,張自辯稱部分物品屬於「大隻仔」,亦供出「大隻仔」全名為陳湛男,此人不是子虛烏有。至於張的手機被搜出墓碑型炸彈設計圖,辯方指該炸彈只能存放9公斤炸藥,和涉案Telegram(Tg)群組討論引爆20公斤炸彈不琣X,反映張無參與串謀。
另一辯方大律師陳偉彥結案陳辭則稱,本案在楊怡斯被捕後超過4年開審,因控罪嚴重,辯方預期控方會列出實質證據,不過控方「舉證失敗」。辯方稱,若將控方案情「推到最高」、即肯定警方調查的Telegram用戶「叉雞飯呀陳」是楊,只要陪審團心存一絲疑問,就要裁定楊無罪。辯方冀陪審團考慮,警方跟蹤調查的女子只是和楊相似,「真心肯定到係同一個人咩?」
第五被告結案 指警認錯人
控方早前傳召多名警員,供稱從閉路電視認出楊怡斯現身羅湖,並監視楊的行蹤。辯方昨日批評監視警員證供一式一樣,「好似餅印咁倒模出薄v,另提到審訊間控方呈上一張黑白照稱監視警員透過照片辨認楊,但無交代照片來源,「憑咩話係第五被告?」聆訊下周一續。
【案件編號:HCCC 18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