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不獲1/3減刑 串謀煽動分裂囚5年男子上訴
【明報專訊】被指為「香港獨立黨」主席的教師黃煡聰,於網上發帖主張外國派軍入侵香港,去年在區域法院承認《港區國安法》串謀煽動分裂國家罪,被判監5年,受制於國安法訂立的刑罰等級,不獲全數三分之一的認罪刑期扣減。黃早前就刑期提出上訴,案件昨在上訴庭聆訊。上訴方力陳,黃承認的控罪實為串謀罪,法庭判刑時不應強制套用《港區國安法》刑罰等級;律政司一方則認為判刑受該刑罰等級所限。上訴庭將於6個月內裁決。
指刑罰分級不應強套「串謀罪」
初選案3「首要分子」囚10年以下
葡萄牙籍上訴人黃煡聰(41歲)由大律師石書銘代表;律政司代表為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石書銘陳辭稱,黃煡聰承認的罪行為「串謀罪行」,而非「實質罪行」,法庭判刑不應強制套用《港區國安法》刑罰等級,正如謀殺罪被告必須被判囚終身,但犯下串謀謀殺者則「可處」終身監禁,即可被判較低刑期。
石書銘又提到,在同屬《港區國安法》及串謀罪案件的民主派「35+」初選案中,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及鍾錦麟皆被裁定為《港區國安法》下的「首要分子」,惟最終只有戴被判囚10年、即「首要分子」的最低刑期,其餘3人刑期皆低於10年。石重申,《國安法》刑罰等級具參考價值,但不應強制套用,認為向黃煡聰給予全數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法律上不會有錯。
石另就案情表示,黃煡聰發表的帖文內容天方夜譚,「甚至乎根本冇人理會」,對社會影響有限,惟原審法官以監禁6年半為量刑起點,比起涉及擺街站等的「光城者案」高,質疑原審量刑過重。
律政司:「串謀」「實質」量刑應一致
周天行回應稱,按《港區國安法》立法原意,「串謀罪行」與「實質罪行」量刑應當一致,又指涉案帖文能否煽動他人不是關鍵,量刑應取決於發布目的。法官聽罷陳辭後表示會於6個月內頒判辭。
【案件編號:CACC 92/24】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