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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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申永居沒註明已同居 男子被移民官取消資格
向聯邦法院上訴終獲發還覆核

[2025.02.16] 發表
婚姻關係在移民法中有明確介定。(明報圖片)
吳瑤瑤法官。

【明報專訊】中國籍男子劉某(音譯:Liu)在申請永久居民身分時,移民部簽證官指其妻子之前申請她自己的永居權時,沒有註明兩人已經有同居關係,因而取消該男子的申請資格。劉某向聯邦法院求助才讓自己的申請「起死回生」,重新獲得審核資格。

這位中國公民劉某是在2022年6月與冷某(音譯:Leng)女士喜結連理,隨即在7月由妻子擔保申請永久居留身分。

但加拿大移民部的一位移民官卻向劉某去信指出,他們夫妻二人從2020年12月起就一直同居,在2021年12月時就已經成為成為「同居伴侶」。但這一情況卻沒有在冷某本人的永久居民申請書中註明,而且當冷某以永久居民身分登陸加拿大時,也沒有提及自己有一個同居伴侶劉某,依然聲稱自己是單身一人,沒有任何人倚賴她。

因此移民官認為,根據加拿大的《移民及難民保護條例》,劉屬於被排除在家庭成員以外的人士,因此已失去申請資格。

「同居伴侶」定義成爭論點

劉辯解稱,他和妻子在結婚之前並未同居,當妻子拿到永居身分時,兩人也不符合「同居伴侶」的定義。但移民官還是堅持己見並拒絕了他的申請,他只好向聯邦法院求助,請法官對移民部的決定做出司法覆核。

受理此案的吳瑤瑤法官(Avvy Yao-Yao Go)指出,根據加拿大的《移民法》,永久居民申請人在申請時,必須申報所有的家庭成員,並且必須在獲得永久居民身分之前,再次申報所有家庭成員,無論是否陪同前來加拿大。

沒有在申請中申報的家庭成員,將來就不再能夠被擔保移民加拿大。同時,這名申請人本人也可能被視為做出虛假陳述,會面臨其他嚴重後果。此案的關鍵就在於,劉某是否符合「同居伴侶」的界定。根據《移民和難民保護法》,「同居伴侶」是指兩人以夫妻關係同居且同居時間最少為一年的情況。

根據舊案的判例,「同居關係」是指兩人是否存在聯名銀行帳戶、聯名的租約以及分擔家務責任。至於何為「夫妻關係」,加拿大最高法院的過往判例列出的夫妻關係的特徵包括,共同的住所、性行為和個人行為、服務、社會活動、經濟支援和子女,以及社會對夫妻的看法等等。

吳瑤瑤認為,移民官判定劉、冷二人有同居關係的一個依據是,兩人共享了服務,但移民官卻沒有為此提供證據。

此外,移民官在指出兩人有共同的住所時,是由申請表中的一個提問--「你們住在一起有多久了」而引申出來。對此移民官的理解是「你們同居」多久了,而劉某如實回答想表達的是,「我們兩人從2020年12月開始就居住在同一個地址內」。

緊接着劉某回答下一個問題「你們同居的時間有多長」,很明顯申請人並不清楚「同一地址居住」和「以夫妻關係同居」之間的差異,以為這兩個問題問的是同一回事,所以回答「從2020年12月開始同居」,由此導致移民官的誤判。

但劉某已經向移民官申明,他和冷某在結婚之前沒有配偶關係;社區或家人都不認為他們是配偶;他們沒有子女;他們也沒有分擔財務,也沒有互相支持。

但移民官卻對這些申辯置之不理,依然堅持原先的決定,吳瑤瑤法官由此認為這個決定不合理,判定將該申請發回移民部,安排另外一位移民官來重新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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