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關注遙距上訴聆訊被告出席權 當局擬提修正案
【明報專訊】立法會正審議《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草案建議之一是收緊被告出席刑事上訴聆訊的權利。不少議員昨日在法案委員會關注該建議影響被告權利,司法機構主動提出修正案,但副政務長任浩晨未提及修正案與被告出席聆訊的權利是否有關,稱正考慮就上訴許可申請,法庭可決定以實體、遙距或書面方式處理。他又表示,未必需要按草案建議,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下第83U條有關出席上訴聆訊條文。
現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及《終審法院條例》列明,被告有權出席上訴及上訴許可聆訊,除非法庭認為基於司法公正、公安或安全理由則屬例外。草案建議修訂條文,改為除非獲法庭批准,否則被告無權出席上訴許可申請或純法律問題的上訴聆訊。
謝偉俊倡形式可不需在場
民建聯周浩鼎表示,現時被告一定可出席上訴或上訴許可申請聆訊,草案倒轉要被告自行申請,認為要小心處理。選委會陳曼琪也說,以往被告親身出席純法律問題上訴的情况雖少,但出席上訴聆訊是被告的絕對權利,呼籲草案應提高被告出席聆訊權利的程度。另一名議員謝偉俊則說,未必需要保留被告在場等舊式保障,並可節省懲教署轉運被告往來法庭的時間。
任浩晨回應說,稍後會提出修正案,看看如何給予法庭工具,以書面方式處理上訴許可申請,同時給空間讓被告提出出席聆訊,盼不影響被告人應有權利。
新民黨黎棟國及陳曼琪關注,草案會否影響無法律代表的被告上訴;任說,他們仍可提出出席聆訊,無論實體或遙距聆訊手法一致,法官處理都要公正。
草案又建議提高在法庭程序拍攝或錄影的罰則,新增未經授權而紀錄和發布實體及遙距聆訊罪行,經公訴可判監5年及罰款10萬元;而無合法權限在法院大樓故意拍攝或錄影身處法院的人、或故意發布,均屬犯法,經公訴可判監1年或罰款5萬元。本報向任查詢,法庭內人像素描是否續受禁,他重申「𠵱家唔得,將來都唔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