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擬議新版保障旅客條例
因航班取消或延誤蒙受損失 退款限期30天減到15天
【明報專訊】聯邦政府擬議新版保障航空旅客條例(Air Passenger Protection Regulations),對航空公司的航班中斷給旅客造成的損失提出新規則,即使航班延誤或取消是由於航空公司無法控制的「特殊情況」造成的,並把向受影響旅客提供退款期限從30天減少到15天。
加拿大運輸署(Canadian Transportation Agency,CTA)昨天宣布,新修訂的航空旅客保護條例要求航空公司在航班出現兩個小時延誤以後,要向旅客提供膳食;若在有需要時,要向旅客提供住宿。如果受影響旅客在航班取消或延誤至少三小時、或者因為沒有空位被趕下航班時,選擇獲得退款而不是重新預訂,航空公司必須在15天內提供退款。現行退款期限為30天。CTA表示,這項時間表的轉變是為了更好地符合美國和歐盟的做法。
CTA特別指出,「特殊情況」包括安全威脅、未計劃的機場關閉、飛行中遭遇鳥類撞擊、天氣以及可能影響航班安全的其他因素。這些修改使航空公司負有責任證明一個航班中斷是由安全問題或超出其控制範圍的原因造成的。之前2019年生效的加拿大旅客權利憲章,將航班中斷分成3類:航空公司可控原因導致的、在航空公司可控範圍但出於安全的目的、以及航空公司不可控導致的中斷,旅客只能在第一類中獲得賠償。
CTA表示,由於分類系統過於複雜,導致航空公司和乘客產生「各種不同的解釋」,特別是當旅客的賠償請求被拒絕或航班中斷的原因不很清楚時。自從2019年以來,CTA接獲超過15萬宗對航空公司的投訴,許多投訴至今沒有解決。
聯邦運輸部長阿南德( Anita Anand)表示,新修訂的條例尋求對旅客和航空公司執行上的簡單,「擬議的修正案消除了乘客應獲得賠償的灰色地帶和模糊性,將確保旅客投訴更快得到解決。我們將努力在保護旅客權利和促進航空業競爭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
擬議的航空旅客保護條例有75天的公開討論反饋期。
根據新修訂的條款,航空公司過往一般無需對被規定的特殊情況造成旅客的不便提供賠償,然而也列出的航班延誤或取消的一些例子表明,儘管存在這些特殊因素,航空公司仍然必須這樣做。比如如果一個航班被取消或者一名旅客因為沒有空位被趕下航班,新條例要求航空公司為這名旅客重新訂購下一次航班,即使是屬於航空公司不可控的特殊情況。航空公司也有義務為這名旅客重新預訂因同一行程的較早航班中斷而錯過或可能錯過轉機的航班。
新修訂條例還包括對航空公司的違規行為處以最高25萬元罰款,是現行最高罰款的10倍。
CTA估計,擬議的修正案每年將讓航空公司平均為每名顧客賠償99仙,在修正案生效後的 10年內賠償金料達到約5.12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