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漁業法護國家漁權 列明執法職責 海警有權驅罰外國漁船
【明報專訊】中國《漁業法》修訂草案昨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此次修法因強調「深化涉外漁業治理」、維護國家漁業權而備受關注,包括草案增設「監督管理」一章,對漁業執法機構(中國漁政)和海警機構的執法職責,以及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的措施等作出規定。外界預料,有關修法將引起菲律賓、日本等國關切。
據中國人大網,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王翔表示,《漁業法》於1986年制定實施,2000年、2004年、2009年、2013年修改過部分條款;這次修改的主要考慮是,更好地統籌養殖業、捕撈業發展以及漁業資源增殖和保護;深化涉外漁業治理,促進漁業對外交流合作,依法維護國家漁業利益。
修訂草案共7章88條,主要修改內容包括嚴格漁業捕撈管理、深化涉外漁業治理、強化漁業監督管理等6項,亦修訂了法律責任規定。農業農村部長韓俊受國務院委託,昨在會議上說明《漁業法》修訂。
深化涉外治理 可罰款沒收魚獲船舶
中新社報道,涉外漁業治理方面,草案與《海警法》的規定相銜接,進一步列明中國海警的漁業執法權限,並規定對違法進入中國管轄水域從事漁業生產等活動的外國漁船,責令離開或者驅逐,沒收魚獲、罰款甚至沒收船舶。
草案規定漁業執法機構對外國漁船實施港口國、沿岸國監督檢查;外國漁船到中國港口裝卸魚獲應當經港口主管部門批准,到指定港口停泊並接受口岸檢疫、檢查;被認定為從事非法捕撈活動的外國漁船,禁止進入中國港口。
中國在東海、南海不時與日本、菲律賓發生漁業糾紛,其中南海近期在仁愛礁、黃岩島等海域發生多次中菲海警船衝突碰撞。
中越在西沙群島也常出現漁業糾紛,不過兩國官方近年低調處理。中國海警局代表團昨結束6天訪越程回國,此行參加中越海警高級別會晤,與越南漁監局會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