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拒交資料案准上訴終院 明年1月審
【明報專訊】已解散的支聯會拒應警方國安處要求交資料案,時任副主席鄒幸彤、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被裁定《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下的「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罪成,判囚4個半月。3人昨在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3名法官聽畢陳辭,批出上訴許可,案件排期明年1月8日正審,屆時爭議議題包括控罪元素須否證明被告是外國代理人、被告能否挑戰合憲性原則,以及以「公眾利益豁免權」為由遮蓋文件有否損害公平審訊。
爭議須否證被告是代理人
鄒、鄧及徐2021年被裁定拒交資料罪罪成,早前於高院上訴及申請上訴至終院,先後被駁回,昨到終院在署理首席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及林文瀚席前申請上訴許可。法官李義甫開庭表示,傾向就申請方提出其中3個議題批出許可,分別為控方須否證明被告是代理人,終院在鄒涉煽動六四集結案中裁定「同一人」原則是否適用於本案(即可否挑戰違憲),以及警方可否要求被告提交國安法生效前的文件。
因支聯會案正還押的鄒幸彤沒律師代表,在3名懲教人員看守下獲安排在律師席親自陳辭。鄒爭議控方檢控須否證明被告是外國或台灣代理人作為控罪元素,稱至今仍不知誰是他們代理的外國組織,任何人都可以像他們般遭提控。鄒形容將被告標籤成外國代理人,檢控則有如被豁免監察。鄒又質疑法庭應否繼續限制本案不容挑戰合憲性,被告只能循司法覆核挑戰通知書。
爭議控方公益為由遮文件
代表鄧岳君及徐漢光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陳辭指,本案構成實質及嚴重不公,涉案文件在原審時因「公眾利益豁免權(PII)」被遮蓋,辯方未能知悉當中內容,PII材料應由另一名裁判官處理。法官林文瀚稱,專業法官會因應證據呈堂性而考慮PII文件。彭回應稱,但辯方無法查閱相關材料。
答辯方、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認為,申請方提出由另一名裁判官處理PII,真正爭議都是審訊不公。萬力陳,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旨在防範罪行及予以懲罰,實施細則為了以最有效方式維護國安,採取果斷及時行動。法官李義聞言稱,此舉亦須合法。萬表示認同,稱當局調查後合理相信支聯會是代理人。終院最後就關乎PII及上述3個議題批准上訴,拒就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等議題批出許可。
【案件編號:FAMC 13、1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