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單車行人最少保持1米距離 違例司機最少罰109元扣3分
【明報專訊】有關保護行人和騎單車人士的新法律昨日生效。開車時與騎單車人士等保持最少1米或1.5米距離,違例司機可被發罰款109元起的告票,並扣3分。最高刑罰為罰款2000元及監禁6個月。
卑詩省運輸廳指新規則是為了保護「脆弱道路使用者」,要求司機駕車經過行人或騎單車人士時要保持最少1米的距離。
司機駕車在時速限制50公里的路上行駛時,須確保車輛與行人和單車等「脆弱道路使用者」保持最少1米距離;在時速限制51公里或以上的路上行駛時,更須保持最少1.5米的距離。
經過在隔離和受保護的單車道和行人路上的道路使用者時,司機必須保持最少0.5米距離。
省府解釋「距離」是從車輛最突出部分,如側鏡起計,到脆弱道路使用者或其裝備最突出的部分,例如單車把手。
新例包括保護電動滑板車使用者
「脆弱道路使用者」包括行人、騎單車人士、電單車車手、騎在動物上或坐在由動物拉動的工具上的人,以及使用電動輪椅、電動助行車(mobility scooters)和電動滑板車的人。
為踏單車人士倡權組織HUB Cycling發言人切那(Navdeep Chhina)表示,車輛與單車保持最少距離的規定應更早訂立,這個規例不但可保護到騎單車者或行人,也有助消除以不同形式出行各道路使用者之間的衡突,「現在,司機應當知道他們在開車時必須保持一個最少距離去爬頭和遵守安全距離。」
不過,切那認為該新規只做了最基本,「就如在其他任何情況下駕駛,司機必須顧及速度、天氣、道路及交通條件」,司機須根據不同的情況調節與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距離。
運輸廳表示,全省的警察可以根據全新的《車輛法》(Motor Vehicle Act)規例,對不遵守新規則的人開出違規罰單。警察向違規行為發出109元起的罰款告票。罰則包括未對「弱勢道路使用者」採取適當預防措施,駕駛者可被罰款109元並扣3分。
至於在「爬頭」時未有遵守最短距離規例的司機的懲罰更重,可被罰款368元和扣3分。違規的最高罰款為2000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