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後改身分證性別未果 跨男再提覆核
【明報專訊】終審法院去年2月頒令,指入境處要求完成性別重置手術才可更改性別屬違憲。案中獲勝的跨性別男至今仍未獲入境處批核其身分證更改為男性的申請,上周五(15日)再入稟高院尋求司法覆核,指入境處做法不合法及不合理,違反人權法,要求法庭頒令後4周內促處方向申請人發出一張標明男性身分的身分證。
申請人謝浩霖(Tse Henry Edward),建議答辯人為人事登記處長。入稟狀指申請人為女跨男的跨性別人士,雖未完成女變男的性別重置手術,但他已獲醫學證明他屬完全性別過渡,可視為男性,英國亦發出相關證明。他多年來在香港未能成功更改性別,及後尋求司法覆核,並於去年2月6日獲終審法院裁定勝訴。
因應終院裁決,申請人於同月24日重新提交更改身分證性別的申請,其間透過律師附上相關醫學證明文件。同一時期入境處網頁顯示,正就裁決檢視相關的政策和行政措施,並會在合理時間內完成。同時入境處以政策須重新制定為由,暫緩申請人申請。
裁決至今逾年 稱生活受歧視
去年9月申請人再發律師信,表示延誤7個月並不合理;一個月後入境處拒絕向他發出臨時身分證。申請一方再於今年2月發信追問但仍不果,認為入境處拒絕處理更改身分證性別為男性的申請。
入稟狀指出,申請人因未能更改性別,持續被羞辱,飽受情緒焦慮,所享自由及保障被侵犯,包括出入境時、使用銀行櫃^服務及到診所求診均曾被質疑性別身分,又無法享用體育設施,求職亦受限制。申請人表示,入境處做法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私生活受法律保障的權利,對他構成持續歧視等;他除要求法庭頒令發出更改性別的身分證外,亦追討情感賠償。
【案件編號:HCAL 47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