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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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刑期更重 煽動2年變7年 江樂士:貼近現實 陳文敏:嚴刑重典

[2024.03.09] 發表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昨完成首讀及動議二讀,及後轉交法案委員會展開「馬拉松式」審議。保安局長鄧炳強(右)發言時重申23條有需要盡快立法,「早一日得一日」。旁為律政司長林定國。(賴俊傑攝)
立法會昨日加開特別會議,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會議歷時約15分鐘,有關草案的法案委員會隨即於下午召開兩節會議共4小時,展開審議草案。(李紹昌攝)

【明報專訊】在《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早一日得一日」的原則下,政府昨刊憲公布逾200頁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草案》),同日立法會首讀及二讀,法案委員會隨即展開審議。《草案》涵蓋20多種全新制訂及經修訂現行法例所得出的國家安全控罪及其罪行元素,以及各罪行的刑罰、域外法律效力等,並有多項新增執法權力或減省法律程序。對比《草案》控罪及現時法例的控罪,不少刑罰顯著增加,其中煽動意圖罪由現時最高判監2年大增至7年,涉勾結境外勢力更可判監10年(見表)。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向本報稱,考慮2019年局勢,除非新訂定的刑罰更貼近現實,否則難以阻嚇當時的各類犯罪手法。他不相信社會日後平復後,刑期會減低,「不記得任何控罪刑期曾減低,如果國安案件減低,是代表刑罰有效」。

干預意圖 增涵影響官員議員

昨日刊憲的《草案》在立法原則中,與《港區國安法》一樣,均提到尊重和保障人權,並數列依法保障言論、新聞、遊行、示威等多種基本法保障的自由。在定義部分,則提及境外勢力、國家秘密等字眼的定義;部分定義寫得較諮詢文件細緻,例如「干預意圖」,除影響政府或立法會運作,也包括影響官員和議員。由於國安法第4章程序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意味日後23條本地立法罪行的檢控,須由律政司長書面同意,一般疑犯或被告的保釋規定則按國安法42條處理,但《草案》提到有關國家秘密或涉公共秩序外的審訊應公開進行,則有別於國安法。

現暴動罪可囚10年 叛亂罪可囚終身

港府在23條諮詢期間未披露刑期,但已預告部分罪行須加重,以反映危害國家安全性質,當中包括煽動意圖罪。至於涉勾結境外勢力及公職人員干犯的罪行,均施加較重刑期,例如非法披露國家機密,定罪一般可判監7年,若公職人員披露則最高可囚10年,較現時判監2年高。間諜活動罪則由現行《官方保密法》中最高判監14年,增至20年。目前國安法下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包涵勾結外力間諜行為及其他干預行為,一般可判監3至10年,罪行重大可囚終身,而《草案》中的境外干預罪最高可判監14年。

現時誤用電腦罪最高判監10年,而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若日後涉及危害國安意圖、在沒有合法權限就電腦進行危害國安作為,最高可囚20年,是前者4倍。現行暴動罪最高可囚10年,在23條本地立法引入叛亂罪,最高可判囚終身。

陳文敏:定義闊再加刑期 或致自我審查

江樂士:過去刑期低致煽動普遍

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表示,煽動罪過去大部分不涉暴力,是否需提高最高刑罰7年是政治問題。他形容草案的趨勢是「嚴刑重典」,提醒若罪行狹義增加刑期或沒有問題,如果罪行定義寬闊再加刑罰,則可能導致自我審查,或外資怕觸碰紅線。江樂士說,由於煽動罪過去刑期低,煽動行為仍然普遍,相信在更高刑期下,可阻嚇潛在罪犯及減少犯案。

在北京出席兩會的前特首梁振英接受有線電視訪問稱,草案寬鬆適宜,比其他地方寬鬆,舉例叛國罪在其他國家可判死刑,香港則沒有死刑。

(23條立法)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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