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世瑜終極上訴 律政司引謀殺罪稱可設刑期下限
【明報專訊】終審法院昨開庭審理首宗針對《港區國安法》刑期分級制的上訴案。理大生呂世瑜去年4月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區院法官界定案件「情節嚴重」,設5年最低刑期,令呂失去認罪的三分之一減刑,由3年8個月改判5年,呂刑期上訴駁回後再提終極上訴。上訴方主張刑期分級制非「一刀切」,否則造成不公;律政司一方則以謀殺依例囚終身為例,力陳法例可施加刑期下限。終院將擇日裁決。
上訴人理大生呂世瑜(現年26歲)穿藍色毛衣及白襯衫,由囚車押解到庭應訊;其律師透露呂原定明年1月刑滿,若勝訴應可當庭釋放。
擇日裁 辯「情節嚴重」可否囚少於5年
上訴圍繞國安法第21條有關「情節嚴重」者須處5至10年監禁的刑期限制是否強制。上訴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主張刑期分級僅限制量刑起點,法官仍可考慮被告認罪等求情,最終刑期可低於5年下限。他假設兩被告同屬「情節嚴重」,判囚5年,其中一人認罪、有深切悔意,另一人毫無悔意,但受制於刑期下限,兩人同囚5年。彭耀鴻稱「這不可能是對的」,質疑造成不公和過重刑期,亦令法官很難判刑,不可能是人大立法原意。
上訴方:求情未獲減刑致不公
彭耀鴻主張刑期分級制應是一個「光譜(continuum)」而非「一刀切」,毋須有明確界線,「情節嚴重」者亦可判4年11月等低於5年下限的刑期。他指出,21條中「情節嚴重」者須處以5年以上刑期,「情節較輕」則判5年以下,若「一刀切」便不能判處剛好5年監禁。非常任法官陳兆愷稱,法庭仍可判囚5年零1天。
常任法官林文瀚三度質疑,若刑期分級非強制,分級意義何在。彭耀鴻重申不是批評分級制有錯,分級仍可確保刑期的一致性,並令公眾明白干犯嚴重罪行的後果;彭在首席法官張舉能詢問下亦確認,他接受最高刑期只是量刑起點,最終判刑可超出刑期上限。
官指上訴庭否定非國安求情「極端」
代表律政司的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則以謀殺須囚終身為例,稱法例可施加強制刑罰,以強調某罪行嚴重之處。他引述上訴庭判辭稱,本地判刑法例須與國安法並行,以後者為先,法庭只能考慮與維護國安相關的求情。張官質疑,上訴庭說法太極端,似乎指任何其他求情皆不適用,而非視乎每宗案件的性質;周天行同意法庭可酌量採納求情減刑,但不能超出刑期下限。
律政司:只3項減刑條件可超下限
上訴另一爭議是,國安法第33條中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罪3項減刑條件是否已「盡列無遺」。彭耀鴻認為3項條件只是法例強調的減刑條件,沒排除其他求情因素;周天行則主張只有上述3項條件才能減至超出刑期下限,上訴庭已指出3項條件符合防範、制止危害國安行為的立法原意,被告個人背景較不重要。
林官提出,本地法例及普通法系統沒有「減輕刑罰」,即減刑至低於刑期下限的概念,第33條列出「減輕」條件。周天行同意這是33條訂立的原因,提供了「減輕刑罰」方法。
今次案件是繼2021年壹傳媒黎智英案後終院海外非常任法官未獲邀參與的國安案件。上月來港參與終院審訊的澳洲非常任法官祈顯義不評論個別案件安排,但據近期參與終院審訊的經驗來說,案件以公開透明方式審理案件及獨立裁決,與其他普通法法院方式一樣。
【案件編號:FAMC 7/23】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