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業主遭舉報輸官司 最慘賠6萬租金加搬家費
聲稱收回自住 轉身加價租出
【明報專訊】大溫租金不斷上漲,已令租屋者難以負擔,現在社交媒體上不時有人反映有業主聲稱收回自住而必須另覓住處。不過,最近頻頻傳出有前租客回來查看房東是否真的自住,卻揭發房東為了加價出租,向租客說了大話。
華裔律師李廣田(右圖)最近即接獲10多名業主被前租客揭發「不是自住」而是再出租個案。他說,根據省府的住宅租務法(Residential Tenancy Act),只要屋主被舉報以自住為由請走租客,但後來被發現原來不是自住,業主即需支付前租客一年租金,法令不允許有任何轉圜餘地。所以,這10名業主後來都輸了官司,更有人因此賠償6萬元租金加搬家費。
大溫租屋市場有價有市,為紓緩民眾生活成本,省府規定2023年租金加幅上限為2%。然而「你有張良計,我有過牆梯」,有業主就以自住為由先收回房租,之後再以超出規定加幅的租金,將房屋放租。
有香港人群組做了一個租屋調查,目前收到的回應中,有接近2成人表示曾經歷過業主以自住為由收回房屋或暗示加租,租金範圍約為2400至3000元。 其他遇過的問題,包括有業主擅自扣押按金不肯歸還。
其中一人指以2400元租住列治文公寓一年後,業主未遵循省府規定2個月提前通知,要求加租10%,遠多於規定的2%,但租客無奈妥協。2個月後業主通知要收回自住,之後該租客發現疑似該單位仍在出租。
另一個案是在本那比鐵道鎮(Metrotown),有租客在完約前4個月收到通知業主要收回單位自住,租客當時不想搬家,所以主動提出加價超過一成,並簽約一年半希望續租,業主一度還同意了租客所提。租客懷疑,該房東有可能只是為了加租才說要收回自住。
李廣田指出,省新民主黨上台之後修改租屋條例,目的是為了保障租客,並指條例中有很多細微地方需要留意,賣房時也受到許多限制,他指有很多業主都是因為不清楚條例而誤觸法例。
李廣田分析,根據住宅租務法,業主若要收回房屋自住,需要在60天前通知租客,並賠償1個月租金,而業主或家庭成員需要在合理時間內「 自住」,一般來說要在6個月內搬入並居住6個月或以上。
他表示,至於佔據房子的家庭成員定義,必須為業主的父母、伴侶或孩子,除了以上,有血緣關係的親戚也不屬於家庭成員的定義。若業主被住宅租務處(RTB)判定違反以上條例,則需賠償租客12個月租金。因此租客甚至會聘人去查,用各種方法獲取證據,若業主到那時才與租客協商賠償,就為時已晚了。
他舉了一個特殊案例,甚至有人是在置業時無辜被捲入租務糾紛中,新業主買房時只要求是空屋,但舊業主卻通知租客說新業主要收回自住,要求租客搬走。
租客後來發生新業主不是自住,對簿公堂,新業主需賠償6萬元。但新業主稱他沒有說過要收回自住,是舊業主傳達錯誤而使新業主蒙受損失,最終新業主需要入稟法庭,要求舊業主賠償該筆費用。
李廣田說,不知情的新業主,依法仍需要對前一任業主向租客承諾的「自住」理由負責,這是許多新業主不知道的規定。他表示,上述所提的舊業主最終同意和解,並賠償6萬元即一年租金,外加一筆相當金額的搬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