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斥故意 童樂居五旬職員虐兒罪成
【明報專訊】香港保護兒童會院舍「童樂居」虐兒案,50歲女職員涉拍打幼童頭部,以及拉扯另一幼童手臂,她否認4項虐兒罪受審後,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全部罪成。裁判官余俊翔指出,被告找理由開脫罪責,對其證供抱有懷疑,又斥她故意襲擊,若被告不想涉事孩童的行為遭模仿,不應一而再、再而三於眾目睽睽下打孩童,反而增加模仿機會。余官將被告收押至7月14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被告陳綺雯被控於2021年12月11至21日期間犯案。辯方求情稱,被告奉獻大半生在院舍工作,雖辜負社會期望,但她年屆退休,故重犯機會低。
官:誇大缺人手 證供可疑
被告早前自辯稱,職員需要照顧孩童超出原定人數,疫情下更惡劣。被告案發時見兩歲女童V親吻其他孩童,遂打V的頭阻止,又稱為了制止V撲向他人,才拍她和另一名身分不詳的兒童。對於被指拉扯正在如廁的3歲男童F的手,被告稱擔憂F把衫上鈕扣拔下,並說兩歲男童B便溺訓練時不聽話才「撥」他,而非掌摑他。
余官分析證供指出,被告誇大院舍人手比例不足問題,當時另有職員安排孩童如廁,而B可能弄到旁邊的便盆亦是空的,故實際情G非如被告所指般惡劣。片段可見,V雖然有親吻及拍身旁孩童,但被告望向她時V已停止該行為。余官認為被告尋找理由開脫罪責,對其證供抱有懷疑,指她大力掐F是故意襲擊。
余官續稱,被告打B頭部致他失平衡,或使他撞牆;被告又拍打V的頭約10次,使她垂下頭。對於被告稱F受責罵而表情痛苦,余官認為與片段不琣X。余官認為被告動輒擊打孩童,辯稱制止行為,但並無必要,遂裁定4罪成立。
【案件編號:KCCC 4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