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官陳嘉信 民事案判辭98%抄襲 張舉能指不公嚴厲訓誡 黃道益案須重審
【明報專訊】《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高院原訟庭法官陳嘉信,被揭在一宗民事商標案件的判辭涉「司法抄襲」(judicial copying)。該案被告不服上訴,質疑陳官撰寫的判辭有98%內容均來自原告的書面陳辭。上訴庭裁定被告上訴得直,將案件發還予其他法官審理,並批評陳官全盤抄襲原告一方的陳辭,敗訴方自然感不滿。至於上訴庭援引兩宗涉「司法抄襲」的案例,原審法官也是陳嘉信(見表)。
另負責榮光禁令唐英傑案
因健康理由退出初選案
翻查資料,陳官近日審理《願榮光歸香港》禁制令案,亦是國安法首案「唐英傑」的主審法官,早前因健康理由退出民主派初選案的審訊。
司法機構昨晚回覆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完全同意上訴庭判辭的意見,認為抄襲行為對訴訟雙方不公平,亦影響到公眾對司法的信心,絕不能接受;張官亦已指示司法學院,特別針對判案書不可抄襲方面,加強對法官和司法人員的培訓。此外,張官和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已就抄襲一事對法官陳嘉信作出嚴肅訓誡,陳官表示明白和同意。
上訴庭引兩抄襲案例均涉陳
案件原告為本港老字號「黃道益活絡油」,被告為生產「黃道人雙料活絡油」的星洲藥業等,案中爭議為被告有否侵犯原告的產品商標。原審法官陳嘉信於2021年4月裁定被告敗訴,被告方不服上訴,理據之一是指陳官判辭涉司法抄襲。
根據上訴庭判辭,被告方向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法官袁家寧和林雲浩呈上列表,指陳官的判辭中,逾98%內容來自原告書面陳辭。被告質疑,陳官的判辭為原告說法的「複製品」,看來陳官履行司法職能時欠缺獨立思考,沒有給予充分理由。上訴庭閱畢列表,發現陳官的判辭將原告陳述逐字複製,只有表面改動,例如將「P」改為「原告」、「Ds」改為「被告」等。
張:打擊司法信心 已指示加強培訓
上訴庭引述終院常任法官李義的2005年判辭指,法官引述訴訟各方論點是日常做法,但必須以獨立思考履行司法職能,並讓人看到他如此行事;如果法官完全抄襲其中一方的意見,必然引起另一方懷疑,擔心法官沒有充分考慮其觀點,故司法抄襲不應出現。
上訴庭繼而援引本港、英國和加拿大的案例,指法庭判斷是否出現司法抄襲,並非基於抄襲陳述的百分比,而是原審法官自身的推理思考。上訴庭表明,法官須自行思考問題,並透過自己的語言得出事實裁斷或法律裁決;本案而言,陳官在判辭全面抄襲原告的意見,一個理性的人難以相信陳官願意或者有能力,以獨立思考處理議題。
上訴庭強調,本案的爭議顯然不簡單,但案件議題愈複雜,法官扮演的角色就愈重要;如果法官只將其中一方的陳辭大篇幅抄寫為自己的判辭,敗訴方有理由不滿,以為法官「走捷徑」及放棄其司法責任。上訴庭指,從陳官判辭的抄襲程度而言,會讓一個理性的人對此感到委屈(grievance),在別無選擇下,遂裁定上訴得直,案件發還予其他法官審理。
【案件編號:CACV 22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