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非法手段」定義未釐清 4人爭議表證不成立
【明報專訊】民主派「35+」初選案昨日踏入第63日審訊。被告吳政亨、林卓廷、黃碧雲、何桂藍的辯方大律師爭議案件表面證供不成立,焦點落在本案「非法手段」的定義。代表林、黃的大律師提及,《釋義及通則條例》於被告遭提控後修訂,列明無差別否決議案不屬擁護基本法,但並沒影響《港區國安法》相關條文,而「非法手段」於修訂前亦無定義,形容是留有空白。法官聽罷控辯雙方陳辭,將於今早裁定表證是否成立,如表證不成立,4名被告則毋須答辯,當庭釋放;否則被告須答辯,料出庭自辯或傳召辯方證人。
本案被告被指串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而實施,以「非法手段」破壞政府履行職能。控方昨於庭上重申,罪行詳情的4項非法手段之一,是取得立法會大多數控制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迫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及辭職,控方強調此點屬「核心議題(core matter)」。
控方引用《釋義條例》3AA條
控方曾稱,各被告的行為於國安法生效前已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控方昨日提及《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AA條,稱當中列出無差別地反對政府提出的議案,不屬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而眾被告以否決議案作政治籌碼,令政府妥協,並濫用議員職權。控方指出,「非法」一詞意思廣闊,亦涉違憲行為,若參與謀劃的被告當選議員,將會干犯發假誓的罪行。
控方稱,民主黨前主席胡志偉表明運用否決權,前副主席尹兆堅和應其說法。同一政黨的受審被告黃碧雲、林卓廷亦認同該黨立場,黃碧雲在初選論壇談及攬炒,林卓廷的辯論筆記寫有胡志偉對否決預算案的看法。控方又指,林另在論壇被問到會否全面抗爭,他稱會贊成政府向市民派錢;控方認為林當時迴避問題,又指被告不會愚蠢地明言否決議案,但民主黨為了參與初選取得入場券,以免繼抗爭派於區選大勝後被邊緣化,民主黨沒有其他選擇而主張否決議案。
辯:提控後才增條文呼應
代表黃、林的大律師沈士文回應,上述《釋義及通則條例》於本案提控後的2021年5月方新增條文,呼應對被告「無差別否決議案」的指控,修訂條文填補「非法手段」的定義,然而沒影響國安法的相關條文,修訂前亦無釐清非法手段的定義,存有空白。
沈續稱,僅指被告無差別否決議案並不足以證明控方案情,控方亦須舉證被告有意圖迫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及下台,才構成控罪的「非法手段」。沈又認為,即使將控方案情「推至最高點」,極其量只能說黃、林同意否決預算案,並非無差別否決。
【案件編號:HCCC 69/22】
(初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