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須答辯」擬准控方上訴 兩律師會認同修例 不同意敗訴付訟費
【明報專訊】律政司建議修例,容許控方就原訟庭「毋須答辯」(no case to answer)裁定提出上訴。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回應時大致認同律政司修例出發點,但異口同聲質疑,若法庭判控方勝訴便要由被告承擔訟費的做法不妥;律師會更表明反對此建議,認為表面上窒礙被告提出「毋須答辯」申請,更沒理由要被告承擔法官犯錯的後果。
目前原訟庭裁毋須答辯 被告獲釋
控方可提交法律爭議 被告不再受審
目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下,高等法院原訟庭裁定刑事案件被告毋須答辯後,必須釋放被告,而控方只能向上訴法院提交法律爭議,無法令被告受審;律政司建議修訂《條例》仿效英國加入上訴程序。根據律政司提交立法會文件,草案將訂明,若上訴法庭推翻毋須答辯裁決,法庭可頒令被告人承擔訟費;若控方未取得上訴許可或上訴庭維持裁定,法庭則可下令控方承擔訟費。
律師會在回應政府的意見書中,質疑訟費安排不公平,認為被告有權基於證據及法律意見,選擇提出「毋須答辯」申請。該會續稱,實際上很多高院很多刑事案件中被告獲批法援,任何嘗試限制被告提出毋須答辯申請,只會影響政府,控方根本不會收到任何訟費。
大律師會:建議有利控方
不符港刑事制度
大律師公會亦質疑,建議有利控方(pro-prosecution),與本港刑事制度並不相符,看不到由控方提出程序,及勝訴後可兼得訟費的同類法例,建議律政司修訂建議。公會說,若控方推翻裁定,多數導致重審或繼續審訊,被告繼續面對進一步法律開支,基於公義提出「毋須答辯」的被告不應承擔訟費;相反若控方申請被拒,則應向被告支付訟費。
毒案錯判毋須答辯 上訴庭:法律改革急切
高院原訟庭早前審理3宗機場販毒案時,裁定4名被告表證不成立,被告當庭獲釋後離港;律政司其後向上訴庭要求澄清毋須答辯的法律門檻,上訴庭批評原審法官犯錯及造成嚴重司法不公。上訴庭稱,目前控方無法就原訟庭毋須答辯裁決提出上訴,認為3宗案件顯示有急切需要作法律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