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顧問用TFSA即日買賣低價股 3年賺60萬元 官判稅局有權課稅
【明報專訊】溫哥華一名投資顧問利用免稅儲蓄帳戶(TFSA)進行低價股票的即日買賣,3年內就賺取了超過60萬元的收入。鑑於在免稅儲蓄帳戶內頻繁交易有價證券已構成了商業行為,其賺取的收入被稅局列為商業收入來被課稅。當事人雖入稟法院挑戰稅局決定,但未能勝訴。
在過往數年來,在TFSA內進行的「炒即日市」已成為聯邦稅務局開展審計和重新評估的側重領域。溫哥華的一名投資顧問就成為聯邦稅務局的課稅對象,原因在於他利用TFSA進行低價股票的即日交易並賺取了巨額收益。
該名投資顧問在2009年1月初開設了他的TFSA帳戶,並存入了5,000元。他其後又分別在2010年和2011年的1月初向TFSA帳戶存入了5,000元,他在上述3年內總共向TFSA供款1.5萬元。
到2011年的12月31日,該名投資顧問的TFSA帳戶中的公平市場價值已高達617,371元。到2012年的年底,上述TFSA帳戶中的市場價值下跌至564,483元。在2013年的1月,該名投資顧問將TFSA帳戶中的證券變現,並在免稅的基礎上將接近54.78萬元的收入從TFSA帳戶中轉出。
聯邦稅務局就該名投資顧問在2009年、2010年、2011年和2012年稅務年度的TFSA帳戶開展了重新評估,基於該名投資顧問的TFSA帳戶在上述4個稅務年度開展了投資交易的業務,在每個稅務年度開展業務所產生的收入,應繳納收入稅。
聯邦稅務局基於以下收入來評定該名投資顧問應繳納的稅款,包括:2009年的44,270元、2010年的180,190元、2011年的330,994元以及2012年的14,027元。
聯邦稅務局在確定一名納稅人來自證券的收入是否構成開展業務時,考慮了以下多個因素,包括:交易的頻率;持有證券的時間;購買證券的動機是否為了再出售獲利;證券的性質和數量、花費在交易活動上的時間等。
該名投資顧問入稟聯邦法院,挑戰稅務局的上述決定。聯邦法院的法官在本月初宣布的裁決中指出,基於該名投資顧問的交易活動,他透過自己的TFSA帳戶中開展「炒即日」的業務是毫無疑問的。《收入稅法》已清晰地闡明了這樣做的後果。
根據《收入稅法》,TFSA帳戶通常對帳戶收入免稅,但有兩個例外,其一是TFSA帳戶持有不符合要求的投資;其二是在TFSA帳戶中開展業務。如果其中有一個例外適用,TFSA帳戶中的應納稅收入需要繳稅。
該名投資顧問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的核心內容是:上述就RRSP帳戶中的商業收入豁免稅收的規則,也應該適用於TFSA帳戶。
對此,法官強調說,在涉及商業收入時,聯邦國會選擇不讓TFSA帳戶的體制與RRSP帳戶的體制相同。他還說,TFSA帳戶被設計為允許加拿大人通過賺取免稅的投資收入來增加他們的儲蓄,而不是在免稅的前提下開展諸如即日交易等業務。
法官得出的結論是,該名身為專業投資者的納稅人在他的TFSA帳戶中開展交易業務,因此,他的TFSA帳戶應就在2009年、2010年、2011年和2012年的收入繳納收入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