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女遇電騙匯6.9萬元到香港 怨未獲警告向加拿大中銀索償
初判敗訴 兩度上訴終獲准繼續要求賠償
【明報專訊】卑詩省華裔女子鄭莉(音譯﹕Li Zheng)於2018年接到詐騙電話﹐並按對方指示﹐透過加拿大的中國銀行將6.9萬元過戶給香港一名身分不明的人。事後﹐她向中銀索償﹐指銀行明知存在這類詐騙案﹐但未有及時阻止她匯款。最初﹐法庭判她無權索償﹐但鄭不服﹐一再上訴﹐結果得直。
據鄭莉表示﹐她於2018年接到一個電話﹐對方自稱是中領館的人員﹐並稱鄭涉及一宗洗黑錢的案件﹐正被全球性通緝。
對方當時又向鄭表示﹐她有兩個選擇﹕一是飛返中國﹐並在案件調查期間﹐還押監房﹔二是將錢匯到香港﹐待調查完畢後﹐錢就會原銀奉還。
鄭最後選擇了第二個方案﹐並在列治文中國銀行一名銀行職員的協助下﹐將錢匯到香港。
東窗事發後﹐鄭向中銀索償﹐原因是當時中銀早知道這類騙案非常盛行﹐而騙徒專門鎖定像她這樣的人為目標﹐但銀行並沒有及時作出警告。中銀則以事件並不涉及值得審訊的議題而要求法庭作出簡易判決﹐判定索償不成立。而中銀亦勝訴。但鄭不服﹐將案件上訴至卑詩省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則裁定﹐如銀行當時的確知道這類詐騙案盛行﹐而又沒有告訴鄭的話﹐這個遺漏可構成進審訊的基礎但維持駁回,認為索賠仍會注定失敗﹐因為銀行有「免責」條款。
但鄭仍不服﹐再於去年10月﹐再上訴至卑詩省上訴庭﹐並由3名法官主審。
判決定本周一公布﹐法官Susan Griffin認為銀行是否知道這種欺詐行為及未能警告鄭﹐是值得審判。鄭莉又指﹐在事件中﹐中國銀行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它此前並不知道類似的欺詐案會影響其他人﹐並且因此而警告鄭。她在判決中寫﹕「如銀行這樣做(提出警告),鄭女士很可能會意識到自己被騙而停止交易。」
至於銀行是否因為免責條款而不用負上責任。
Griffin認為﹕「如果銀行履行了這項職責(一早警告了鄭),則不會發生以下的步驟﹐包括填寫和簽署申請包含了免責條款的匯款表格。」
「從這個角度來看,索賠並非基於處理轉帳時的錯誤﹐而是基於銀行沒有警告鄭女士。」
因此﹐鄭可以繼續向中銀提出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