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海外律師可申在港執業認許 須通過本地資格試
【明報專訊】特首李家超昨表示提請人大釋法,以釐清沒全面本地執業資格律師可否處理國安案,並引述案例稱,被告選擇律師的權利僅限有本地執業資格的律師。翻查資料,有3類人可申請認許為香港執業大律師,包括海外律師。執業大律師及律師名冊顯示,本港現時有103名資深大律師、1526名大律師及11,428名律師。
《法律執業者條例》列明,已取得法學專業證書的人、已在香港獲認許的律師、律政人員或海外律師,均可申請認許成為香港執業大律師。海外律師申請認許時,須在海外持有效法律專業人員證書、海外執業至少3年、通過本地大律師資格考試等。至於成為香港執業律師,則先取得法學士學位或法律博士學位、考獲法學專業證書及完成實習。
曾有英狀獲臨時認許
出庭須港狀陪同
另外,李家超昨引述案例稱,被告選擇律師的權利只限於有本地執業資格的律師,而非沒有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翻查資料,英國御用大律師Mark Taylor Simpson曾申請臨時認許為本港大律師,進行為期10天審訊。高院批准申請,但條件是Simpson須與一名本地大律師一同出庭,他其後就該條件上訴但遭駁回,換言之Simpson獲准來港參與審訊,但須有本地大律師參與。
上訴庭當時亦裁定,《基本法》35條列明,訴訟人無權堅持聘用沒有本港執業資格的律師。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