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冊虛假陳述罪成 蔡玉玲上訴駁回 「良好動機非辯護理由」 官:擴記者權利 唯諮詢立法
【明報專訊】香港電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就7.21元朗襲擊事件製作專題報道時為車牌查冊,去年被裁定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成,罰款6000元,她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法官李運騰昨日頒下判辭,駁回其上訴,他稱不否定上訴人「本着良好動機索取資料」,但並非辯護理由,而採訪及報道均與「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若要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擴大新聞工作者查車輛資料的權利,唯有透過諮詢及立法解決。
蔡:上訴終院與否需商討
蔡玉玲對裁決感失望,她需與法律團隊商討會否上訴至終審法院。運輸署表示認同原審裁判官的定罪裁決,會繼續沿用現行做法處理發出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的申請,亦會不時檢視相關安排。
對於上訴方陳辭指《基本法》及《人權法》均保障言論及新聞自由,加上公眾在不同情况下需合理地獲取車輛登記冊的資料,法庭須廣義解讀「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所指含意;法官在判辭中同意,政府應提高施政透明度,惟「便利資訊流通」及「促進新聞自由」不屬運輸署長的責權範圍,也不屬運輸及物流局收集市民個人資料的目的,反之保障市民私隱是局方的必要考慮。
疑車載武器「事涉運輸」 官不接納
不過法官指出,問題關鍵在於署長在現行法律框架、未取得當事人同意情况下,能否合法及恰當地向申請人供給別人的登記資料;雖然《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1條是有關新聞活動的豁免條款,但並不關乎賦權新聞界查閱別人的個人資料,並認為運輸署在行使《條例》中賦予的權力及履行其職責時,也必須顧及車主個人私隱。法官認為,若要擴大新聞工作者或其他人士查閱車輛登記冊上資料的權利,「唯有透過公開諮詢及討論,以立法解決」。
本案另一爭議為,署方是否必須向申請人提供查冊資料,法官稱,控罪的立法意圖不可能是讓人「濫用」資料,署長有責任先了解申請人用途,故公眾查冊的權利並非絕對。
至於上訴方稱,上訴人發現7.21當日涉案車輛疑運載武器,查冊目的與「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相關,法官批評說法過於牽強,雖然不否定「上訴人是本着良好的動機索取資料」,但正如原審裁判官所指,良好動機不是辯護理由,上訴人為採訪報道及製作節目而查冊,均與「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且表格上只有3個選項,上訴人填寫後曾聲明確保資料屬實,可見她是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
【案件編號:HCMA 236/21】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