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工垃圾槽墮斃 罰款公司上訴指原審充控方
【明報專訊】去年1月屯門山景h一名夜更清潔工倒垃圾期間,疑從35樓垃圾槽直墮地面垃圾房不治。涉事承辦商3月被裁定違反「沒有確保僱員安全及健康」的傳票罪成,罰款兩萬元,事後不服定罪上訴,昨於高等法院審理。法官李運騰表示,原審裁判官曾向一名控方證人發問300多條問題,「係咪多攭O?」案件押後至12月1日之前頒裁決。
本案控罪最高罰款額為20萬元,被告「香港工商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為山景h景樂樓的清潔服務承辦商。審訊披露,涉事垃圾槽口當時大小約為42乘47厘米,比勞工處指引規定更闊。事發當日,事主關厚基(終年58歲)負責清理19樓至35樓的垃圾,翌日凌晨被發現倒臥垃圾堆中。
上訴方:監工有指導工友
律政司:監工巡查馬虎
案件爭議在於被告有否指示清潔工不得行近垃圾槽口。上訴方表示,其他工友供稱不會踏上斜台和行近槽口,監工有指導工友,故被告已訂立安全的工作系統。律政司一方回應稱,據原審裁判官施祖堯裁決,被告向工友提供的安全措施不足,垃圾槽斜台事後仍掛有工具,顯示監工巡查馬虎。
原審向一證人提340問題
高院:係咪多攭O?
上訴方亦質疑,原審裁判官扮演控方的角色,過分干預審訊。上訴方從審訊騰本統計發現,裁判官共向6名事實證人發問逾900條問題,部分為關鍵問題,涉及清潔工倒垃圾的程序和指示。
李官聽畢表示,如果辯方認為裁判官過分發問,可在原審提出此事;不過裁判官原則上不應取代控方角色,「如果控方要法庭問300幾條問題,似乎問題反映鰡惜隤穛{上面」。李官引述騰本稱,裁判官曾向一名控方證人提出逾340條問題,「係咪多攭O?法庭唔係要做埋控方鶗驉v。
上訴方續指,該控方證人無提及清洗垃圾桶一事,但裁判官主動查問相關議題,最終裁定垃圾房可能地面濕滑,增加事主墮下的風險。上訴方批評,裁判官的做法有損審訊公平,影響辯方的抗辯方向,「無畀公義彰顯於人前」。
【案件編號:HCMA15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