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警擲樽經理上訴得直 官:脫罪是「出於僥倖」
【明報專訊】2020年5月10日,市民在各區發起「母親節行街」,綠化工程項目經理涉在旺角向警方防線投擲水樽,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經審訊後罪成判囚6周。他不服定罪及刑期上訴至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昨日批准上訴,撤銷其定罪。判辭指出,雖然上訴人的行為非常可疑,但控方未能證明他有意激使其他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明言他脫罪是「出於僥倖」。
上訴人葉浩賢(案發時24歲)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通菜街與豉油街交界向警方防線擲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裁判官梁嘉琪去年6月裁定他罪成,判囚6周,並批准他保釋等候上訴。葉昨聞判一刻激動落淚,旁聽親友相擁而泣。
李官在判辭中指出,信納作供警員目擊被告擲水樽,惟上訴人在警員防線旁邊擲水樽,示威者則在防線的40至50米外,不能肯定示威者目睹他擲水樽。李官質疑,原審裁判官未有分析,若上訴人意圖激使示威者,為何他不站在示威者面前擲水樽。
李官總結,他「沒有疑問」上訴人是針對警方及出於惡意,但不能抹殺他只是想轉移警方注意力,或純粹出於仇警施襲。由於控方將控罪局限於「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而未能證明這是被告的唯一合理意圖,故撤銷其定罪。判辭末段亦補充,若控方一開始將「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包括在控罪詳情內,上訴結果「或許會有分別」,明言上訴人罪脫是「出於僥倖」。
【案件編號:HCMA 398/21】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