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3童員工囚約7月 官斥辱兒欠悔意 童樂居第二宗認罪 求情稱不再做幼兒工作
【明報專訊】香港保護兒童會院舍「童樂居」虐兒案,累計34名職員被起訴,繼早前一人認罪監禁4個月,再多一名56歲替工幼兒工作員承認「3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虐待或忽略」罪,涉及3名兒童(見表),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5個月8星期。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判刑時,直斥被告行為涉及侮辱兒童,令人氣憤難平,若非親眼看見,「根本不能想像鬗憍社會,專業兒童照顧者會咁做」。
被告林美寶(56歲)承認的3罪指稱她在去年12月10日犯案,原被控的另一相同控罪被存檔法庭。案情披露,她在2007年註冊為兒童工作者,翌年起在童樂居工作至本案發生。辯方昨日求情時提到,被告難辭其咎,決定不會再從事幼兒工作。
法官黃雅茵指出,她反覆以0.5倍速觀看閉路電視片段後,發現首項控罪中,包括女童S在內的11名兒童坐在被告四周,當S以手拍被告的左上臂後,被告隨即放下手頭工作,握成拳頭揮向S胸口,後以相同手法令S倒下。黃官明言,作為成年人「根本不可能不知道用了何等力度」,斥被告企圖狡辯,影片將其說法完全推翻。
斥捶胸「不知力度」狡辯
腰痛踩身之說一派胡言
黃官表示,當時地上確有軟墊,但非覆蓋所有範圍,S倒在墊上實屬幸運,若被告僅為阻止不當行為,大可出言相勸,可見被告行為明顯是為懲罰S,年僅兩歲的S骨骼纖、皮膚幼嫩,事後大哭可見痛楚之大。
第二項控罪中,黃官稱3歲女童AC只是打開水樽向內看,並無挑動被告情緒,毫無疑問是被告情緒失控,向AC發泄;接下來被告所為更令人「氣憤難平」,包括先向AC潑水故意侮辱她,AC以手掩面後,被告未有罷手,更用力推開其腿,再大力拍下水樽令其猛烈撞向AC嘴部,被告絕非一時衝動,稱之為「虐待」實為不過。
至於最後一罪,辯方稱被告因一名不知名兒童在H上郁動,欲糾正其姿勢,惟因腰痛而腳踩兒童「調整」。黃官稱,兒童無接觸到他人,影片亦顯示被告不止一次彎身、以手整理其他兒童的被鋪,「腰痛」之說簡直一派胡言;被告穿鞋大力踏向兒童下肢,若非親眼看見,根本不能想像在文明社會,有如此的專業兒童照顧者。
眾童面前犯案列加刑因素
黃官說,3宗事件同日發生,被告因工作稍有不順而失控,立即以暴力解決,在年紀相若兒童面前犯案,更屬加刑因素;被告身為有相當經驗的照顧者,育有兩女兩孫,絕對知其所為對兒童帶來痛苦,認罪後堅稱無意圖犯案,悔意實在有限,須判處即時監禁。
【案件編號:KCCC 23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