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地擅陳列致阻礙 可囚3月
[2022.07.22] 發表
【明報專訊】市民未經批准在街上懸掛旗幟可能違法。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對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即屬違法,最高可判監3個月或罰款5000元。而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25條,如道路上或附近有任何妨礙或危及任何人的障礙物,負責人接獲通知後須盡快移走,如果沒有,路政署長可安排將之移走。
翻查資料,2020年有市民未經批准,在深水鶪@帶燈柱及交通指示牌頂部懸掛國旗,路政署根據上述法例,安排承建商移除相關旗幟及撐杆,交由警方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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