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業主自定水電費「唔滿意可以唔租」
【明報專訊】茤觓硎瑄屭珩M晰列明業主禁止向租客濫收水電費,惟記者接獲居於葵涌區的茤苳嶀洉M,今年2月初與業主簽租約時,業主聲稱「條例不涵蓋水電收費」,亦不會出示水電費單及副本,該業主更向租戶稱,「10幾年我都係自定水電費,你唔滿意可以唔租」。租戶表示自己敢怒不敢言,擔憂舉報會引致與業主的關係惡化,會遭逼遷。該租戶批評政府解說條例工作不清晰,同時形容條例得個「聽」字,缺乏實際成效。事實上,水務設施規例修訂於2021年5月通過,業主向租戶收取的費用超過繳交該署的水費即屬違法,最高可處罰款1萬元。
孤兒寡母憂逼遷「啞忍就算」
葵涌茤虳~民大聯盟成員陳女士與14歲的雙胞胎兒子,一家三口居於青山公路一帶一個約150呎茤迣璁魽C她說條例實施後,即今年2月與業主簽訂新租約。陳女士說,當時聽聞租管條例已實施,故特地從地區組織了解條例細節及內容。她說,雖然與業主白紙黑字簽訂租約,符合條例規定,但業主同時聲稱,租管條例不適用於水電費範圍,若不遵從大可選擇搬走。業主最終收取每度電1.5元,較中電收費貴約16%,水費則收費每立方米15元。
她說,雖然得悉業主此舉違法,而且收費昂貴,但未敢直接反映。她擔心質疑業主會令雙方關係惡化;又怕短時間內難尋單位搬遷。「自己孤家寡母帶同兩名兒子」,兒子在當區就讀中學,加上搬遷費至少數千,故寧願「啞忍就算」。陳女士補充,單位月租5800元,價格及環境尚算便宜,又謂已與業主簽訂一年生及一年死的租約,「住埋呢一年再算」。
促政府多解說條例 否則形同虛設
她批評政府立法後未有積極宣傳條例,令業主對條例理解錯誤。她補充,條例涵蓋不少茤虳~民,政府應派員接觸逐家逐戶解說,否則條例形同虛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