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只需證被告悉刊物可煽動 「不諳中文派港獨傳單」無罪
【明報專訊】控方昨列出煽動罪的三大元素,包括被告要有意圖印刷、發布或出版煽動刊物;該刊物具煽動意圖(seditious intention);以及被告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仍繼續發布。法官郭偉健問到,涉案刊物具煽動意圖,和被告本人具煽動意圖行事,兩者是否可仔細區分?控方舉出兩個假設例子,嘗試說明不同情景如何劃下煽動罪界線。
列3元素 不必證讀者被煽
控方表示,煽動罪不必證明讀者會被煽動,只需證明刊物具煽動意圖而被告亦知曉,就可入罪。控方舉例,假設有大學生受薪派發港獨傳單,該人未必支持港獨,但他明白傳單內容,很可能干犯煽動罪或其他《港區國安法》罪行。相反,若有外國旅客受薪派港獨傳單,該人不諳中文,無法看懂傳單文字,就不會構成煽動罪。
檢控官罵帖下讚「明日之星」
或涉煽動意圖
另一例子是,大律師閒談時有人稱讚某人為「明日之星」,屬朋友間評價,將不構成煽動罪。但假設那句話出自社交媒體帖文,網民大肆批評律政司檢控官「陷害無辜」或「政治檢控」,此時有人稱某大狀為「明日之星」,威脅會傷害或跟蹤對方,該帖文就具煽動意圖。控方認為,同一句話會有不同意思,法庭須考慮具體情景,界定會否構成煽動罪。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