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為強姦下迷藥應按強姦罪處理
【明報專訊】最高檢察院近日召開發布會表示,從檢察機關辦案情G看,近年來濫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問題比較突出。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為實施強姦給人下迷藥的,應當按照強姦等嚴重犯罪處理。
據《人民日報》微博報道,最高檢強調,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為實施強姦、搶劫等犯罪,給人下迷藥的,應當按照強姦、搶劫等嚴重犯罪處理。特別是要充分考慮犯罪行為的時空等具體情形,對於以發生性關係為目的投放麻醉、精神藥品,符合強姦罪等嚴重犯罪構成要件的,要以強姦罪等犯罪進行追訴,而不能降格以欺騙他人吸毒罪進行處理。
本月中旬,上海外國語大學發生投藥案件。中新網報道,本月13日,上海松江警方發布警情通報稱,針對上海外國語大學一女生飲料中被他人投放不明物一事,經初步調查,12日中午12時許,該校21歲尹姓男生在學校圖書館內趁該女生離開座位之際,向其咖啡杯中投放異物。該女生喝了一口後,察覺咖啡異樣,將剩餘咖啡倒掉,並向學校保衛部門報告。經醫院檢查,未發現該女生身體異常。警方隨後找到尹姓男生,他承認在女生咖啡杯中投放了半片牛磺酸泡騰片,該泡騰片是從網上購買。
上海外國語大學表示,鑑於尹姓學生行為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校方已按程序開除其學籍。對於此次事件中尹姓男生是否構成犯罪,法律人士稱,要看其主觀上是否有對女生實施不法侵害的意圖。北京君都(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成妃表示,如果尹姓男生有這種意圖的話,即使他投放的不明物質不具有網上宣傳的「性藥」的功能,他也是構成強姦未遂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