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新聞言論自由 政府:不違法無限制
【明報專訊】特首林鄭月娥去年在新聞界國慶酒會致辭稱,新聞自由受到基本法和其他法律充分保障。她今年初評論接連有媒體宣布結束,認為是媒體自己決定,不可與香港新聞自由直接掛u;又提到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登記制度開放,歡迎新媒體,並列舉數據稱國安法實施後媒體登記用戶有增無減,其中本地及海外媒體均增加,反而內地媒體有少許下降。候任特首李家超本月出席活動時亦稱,本港新聞自由受《基本法》保障,強調「只要不違反法律,新聞自由空間無限」。
就香港排名由18跌至148位,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回覆本報稱,政府一直堅定維護受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的新聞和言論自由,港區國安法第4條訂明維護國家安全應當依法保護居民享有的該等自由,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行使新聞和言論自由必須符合出於包括保障國安及公共秩序等原因的法律限制。局方稱,傳媒環境蓬勃依然,只要不違法,傳媒評論或批評政府施政的自由無受限制。
(回歸25年 危與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