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5.21
    星期六

台掌核心技術者赴大陸須審查

[2022.05.21] 發表

【明報專訊】台灣立法院會昨(20日)三讀通過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定明受政府機關或機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包含已終止或離職未滿3年者,赴大陸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

違者可罰1500萬

中央社報道,台當局指出,修例是為「維護整體經濟和產業優勢,並防範產業與技術不當外流危及國家安全和利益」。修正後的條文訂明,違反上例者可處200萬新台幣以上、1000萬新台幣以下罰鍰(屬行政罰性質)。

另外,條文亦訂明大陸地區的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的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違者可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500萬新台幣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據報道,此舉是為遏阻現實中「屢有陸資假借他人名義,刻意掩飾、隱匿身分或資金來源來台投資,規避法律規範」。至於規避陸資在台投資應經主管機關許可規定,將其名義提供或容許他人使用而從事投資者,由主管機關處12萬至2500萬新台幣不等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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