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遊蕩囚9月 上訴爭議有否使人擔心
【明報專訊】網民2019年聖誕節發起商場「和你shop」,36歲市場推廣經理涉於大埔超級城的食肆搗亂,其後被指阻撓防暴警員進入商場,他前年被裁定阻差辦公罪表證不成立,遊蕩罪成立,判囚9個月,他昨日在高院就定罪及刑期上訴。上訴方爭議遊蕩罪須證明犯案者有使人擔心的犯罪意圖,或罔顧他人會否擔心,以免無辜者誤墮法網。律政司一方認為使人擔心是犯案的後果,毋須斟酌是否有意為之。案件押後至3月7日裁決。
稱遊蕩須證使人擔心意圖
上訴人楊浩然暫准保釋。原審裁判官以「共同犯罪原則」裁定上訴人結伴他人遊蕩,支持及鼓勵他人的行為。
上訴方昨爭議,法庭須裁定上訴人是否有意圖與其他人結伴而導致他人擔心,強調遊蕩罪的立法原意並非針對普通逗留行為,而是犯案者有意引致他人擔心其安危,舉例若有人合理地不知道有人在場而作出遊蕩行為,不應被定罪。
控方:使人擔心屬犯案後果
律政司一方指出,上訴人在場鼓勵及支持他人,即與他人有相同意圖,或至少知悉他人的意圖,而「使人擔心」的元素針對犯案帶來的後果,控方僅需證明實際上有人擔心,而該擔心是合理的;上述原則不會過寬,犯案者仍能預見其行為可能使人擔心。
律政司以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為例,稱可利用結果推論,沒絕對責任證明被告的意圖。
【案件編號:HCMA 354/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