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警扣起騙款不作為 事主追討50萬
【明報專訊】經營車房的商人於2014年向一名汽車經紀購買二手賓利汽車,支付50萬元訂金,但及後沒有消息,懷疑受騙,遂報警,該50萬元被警方扣起調查。時隔6年,警方至今仍未完成調查,惟民事訴訟追回50萬元的時效期限臨近,該市民前日入稟區域法院,指警方的不作為是違反責任,令原告人蒙受損失,遂索償50萬港元。警方回覆本報查詢稱,案件列「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由九龍城警區刑事調查隊跟進,暫未有人被捕,並以案件進入司法程序,不作評論。
購車疑被騙訂金 警調查6年無果
原告為楊俊峰,被告為警務處長。入稟狀指原告2009年起經營車房,2014年起向徐姓的汽車經紀購買二手車,2015年向徐以70萬事元購買一架二手賓利車,徐指示他向一個戶口存入50萬元訂金,惟他從未收到汽車,更無法聯絡該經紀。他同年9月到將軍澳警署報案,案件由九龍城區調查組第二小隊接手。
警方調查發現,戶口屬於一間名為「England Motors Co.」的汽車公司,該公司聲稱款項由名為柳玉英的女士存入作為購買汽車的訂金,對有關交易不知情,該公司遂將訂金交予警方作調查。警方通知原告,他與柳是訂金的潛在競爭者,交法庭裁定原告或柳為50萬的持有人。
斥警失責 警:拘捕前不宜訴訟
入稟狀指警方未完成調查、展開任何民事訴訟;向原告匯報調查進度,或邀請他參與調查。原告本年5月透過律師致函警方,多次要求跟進50萬元的訴訟程序。警方在7月回覆稱,涉事主腦仍在逃,案件調查中,在拘捕前,不宜有任何訴訟程序。
惟民事訴訟追回50萬元的時效期臨近,據《警隊條例》232章中「保護無人認領及遺失的財產,並尋找其擁有人」一項,原告指警方侵犯其權益,違反其職責及疏忽。而且,警方應該合理考慮原告為欺詐案的受害者,故警方延遲或疏忽提出訴訟,會影響原告追討款項的權利,故向警方索償50萬、其他損失及利息。
【案件編號:DCCC 369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