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訛稱遇竊者不追究停查 警脫偽造公職失當罪
【明報專訊】28歲男警員2017年處理一宗銀行櫃員機盜竊案件期間涉偽造調查文件,包括偽冒女上司簽名,以及訛稱事主已獲賠償不需錄口供,令案件一度終止調查,盜竊案犯人在逃約一年多後才被捕。男警否認3項偽造罪及一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受審,昨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暫委裁判官袁焌碩稱,考慮無證據證明告有直接得益及他是唯一接觸文件的人,裁定4罪不成立。
袁官裁決時指出,與被告歐陽燊(28歲)隸屬同隊的案件主官助理供稱,2017年4月6日早上被告曾離開辦公室,不排除曾替被告接聽報案人劉家慧的電話,並在被告桌上留下便條稱報案人已取回失款,但因要工作而不願錄口供。
袁官表示,雖然控方稱被告是唯一一人想盡快結案,故偽造調查文件,惟無證據被告有直接得益,同隊警長亦稱被告已完成大部分調查工作,毋須在該階段訛稱調查已終止,令控方案情存有疑點。
袁官又稱,被告上司、女偵緝督察余詠雪否認曾在文件簽署,但無法證明被告就是唯一接觸文件的人,無法證明被告正是偽冒簽名的人,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ESCC 25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