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特首倘貪污 中央「定看在眼內」 稱不能單受制本地法律 查錫我質疑人治
【明報專訊】特首林鄭月娥參選特首時,政綱列明會將《防止賄賂條例》(《條例》)第3、8條適用範圍擴大至特首,惟日前以特首憲制地位為由明言將「走數」。她昨解釋,特首須向中央、特區負責,不能純粹受制本地法律,若過度受公眾問責限制,亦會影響其憲制功能;但她強調若特首貪污,中央政府定看在眼內。民主黨主席羅健熙稱,不能理解林太理據,行政主導不等於無制衡;又稱公務員收受利益亦須遵守規定,特首理應受更嚴格限制,連同近日3高官出席奢華飯局事件,質疑特區政府是否已不再重視廉潔奉公。
過分受公眾問責 損憲制功能
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領導的獨立檢討委員會曾倡議可設委員會,考慮及決定是否批准特首收受、索取利益。廉署前總調查主任、大律師查錫我指出,有關機制毋須脫離中央監管,若憂慮上述倡議的委員會公信力不足,亦可報請中央、由中央確立;強調理應建立制度。他又稱公眾問責影響憲制功能的說法令人莫名其妙,強調從政者均應有問責精神。
雙重問責 「不能抽離中央監察機制」
林太昨於港台《星期六問責》解釋「走數」原因,她稱根據《基本法》,特首在行政、立法、司法之上,須向中央及特區雙重問責,若過度受公眾問責限制,會影響憲制功能。她又稱特首直接向中央政府負責,不能純粹受制本地法律、抽離中央可監察及採取行動的機制。不過,林太認為特首並非「無王管」,因中央有監察、審核官員機制,「如特首有貪污、不清廉,中央定看在眼內」。
林太並稱,一旦修例,特首履行職責時容易被指踩界,又透露2017年參選期間,有人兩度到廉署投訴她,「我也要接受查問」,結果是毋須跟進。林太表示,2017年提出有關政綱,因當時亦認為無人可在法律之上,但掌握特首憲制地位後認為不應推行。
此外,保安局副局長區志光、入境處長區嘉宏、海關關長鄧以海3月出席9人飯局,疑接受奢華款待,政府至今未詳盡交代其他出席者及開支。林太昨稱,若要求所有官員都似她「獨家村、無社交生活」或有點過分;又稱要找有能力、才幹者出任政治任命官員極度困難,「對官員的要求,是否影響了制度,令無人敢入來做(官)?」
目前《防止賄賂條例》第4、5及10條均適用於特首,如前特首曾蔭權曾兩度被控告「行政長官收受利益」控罪,即第4條;惟兩度審訊下,陪審團仍未能達成大比數裁決,最終控罪存檔法庭。
查:擴防賄例與憲制何干?
對於林太稱不能擴大第3、8條範圍至特首,查錫我質疑,條例第3條用意是公務員不能隨意收受利益,「為何與憲制相關?第4條又(與憲制責任)無關係?」他稱當下無機制規管特首收受利益,林太稱中央會規管,實屬人治,又質疑若無法例規管,中央亦不能說特首違法。查錫我並指出,競選承諾十分莊嚴,若無法信守,應嚴肅告知理由,而非只稱「走數」。
羅健熙:港制度制衡特首合情合理
羅健熙表示,無法理解林太稱公眾問責會影響憲制地位之說,強調所有人應一視同仁,既然公務員及政治問責官員都須遵守規定,特首理應受更嚴格限制,「不明白為何特首毋須受相同規管所限」。對於林太稱中央政府會規管,羅健熙稱不會小看中央政府能力,「但對港人而言,有香港的制度制衡香港特首,亦是合情、合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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