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撞車不顧而去罪成 車主上訴成功翻案脫罪 法官狠批檢警如未受訓
【明報專訊】就一宗兩年多前在溫哥華發生的車禍後不顧而去案件,一車主原被省級法庭定罪,卑詩最高法院法官現推翻該裁決,判被告無罪,並狠批調查警員草草辦案,又指探員和檢控官猶如沒有受過訓練。
據原審省級法庭於今年3月的裁決顯示,事故在2019年3月31日清晨3時許發生,溫市弗朗克恩街(Franklin St.)2700號段的居民報警稱聽到巨響,並指看到一輛黑色汽車撞了一輛停於該路段的寶馬車後逃去,而該輛寶馬車嚴重損牷C
接報到場的警員於現場轉角一處發現一輛也嚴重損猁漸誑虳虼恣A而該汽車的登記車主是一名陳姓男子(Chan,譯音)。
案發同日晚上,警方得知本田車主曾報警指其車被偷去。陳又曾經指,其車匙是在區內一餐廳用餐時被偷去。
裁決提到探員在現場附近也發現另外兩輛損猁漕T車,並斷定本田撞到一共3輛車。
警方當時亦使用被告手機的紀錄,指控被告的手機事發時「在現場」。省級法庭法官曾質問,陳如何能從車禍現場取回手機,然後又報警指失車,並認為被告不顧而去後,偷偷回到在現場附近的居所報警,嘗試避過車禍責任。
陳當時被省級法庭裁定他不顧而去及向警方提供假資料的罪名成立,但他提出上訴。
卑詩最高法院法官威廉斯(James Williams)現推翻定罪裁決,判陳無罪。
就有關報失車輛部分,案情指,警方得悉陳報警當晚,一名警員曾致電陳,當時另一警員在旁聽到對話中一邊的內容,但第一名警員沒有在審訊中出庭,而第二名警員則作供指,他所理解的是,陳在之前一晚發現其車被偷去,而陳亦再提供資料指其車匙是在餐廳用餐時被偷去。
法官威廉斯指,檢控官承認該上訴是基於多個法律上的錯誤,下級法官容許大量不可接納的證據呈堂,接納一些傳聞證據,導致陳的供辭被援引作為控方重要證據的一部分。
威廉斯亦提到,下級法庭不適當地接納有關手機位置的專家證據,誤解那些證據可斷定陳的手機在事發時正於現場。
他說:「審判程序最令人不安。」調查似由非專業的檢控官和探員進行,雖充滿熱誠,但都不知道適當的證據規則,或無視那些規則以確保定罪;又指狠批他們好像沒有受過法律培訓,輕視證據的基本規則。他續指,「不幸的事態」被一名主審法官加劇,對方認為採納那些證據沒有問題,證據的影響被加重致足以定罪。控方曾要求撤銷被告其中一項定罪,但威廉斯認為適當的補救方法是兩項定罪都被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