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張栢芝幼子出世紙 壹週刊認罪 罰款12萬元 記者獲撤控自簽守行為1年
【明報專訊】《壹週刊》2019年透過入境處查冊取得藝人張栢芝幼子的出世紙,並在報道中將出世紙公開,涉違反《私隱條例》。壹傳媒有限公司、出版人、《壹週刊》總編輯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共3罪, 3張傳票各罰款4萬,合共12萬元。涉案記者則被撤控,獲准自簽2000元守行為1年。辯方求情稱,本案涉及的條例是首次用於提控報刊及編輯,相信對業界有警惕作用。
壹週刊道歉刪報道 承諾不再刊登
4名被告為壹傳媒有限公司、Element 5 Digital Limited、《壹週刊》總編輯麥景慶(47歲)與記者鄭靜(40歲)。兩間公司與麥景慶分別承認「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罪。鄭靜原被控「協助及教唆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罪,昨被控方撤控,改以簽保守行為處理。《壹週刊》編輯部昨日亦於網站上就事件向張栢芝發表道歉聲明,並表示早於去年已收回及刪除相關報道,日後亦不會再刊登相關資料。
辯方求情稱,本案涉及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1)(a)條,是首次對報刊及編輯作出提控,相信對業界有警惕作用。
求情稱敏感度不足 已發指引保護私隱
本案涉及一名娛樂圈具知名度女藝人的兒子資料,被告麥景慶承認對法例敏感度不足,誤將出世紙對外披露,案發後編輯部已向員工發工作指引,叮囑他們不可刊登涉及私隱或查冊的文件,以免誤墮法網。
總編輯形容20年職業生涯大污點
另外,辯方呈上由被告麥景慶、《壹週刊》社長黃麗裳及同事、《壹週刊》前社長楊懷康撰寫的3封求情信,力證麥為人有承擔、踏實能幹,對初入行記者循循善誘,過往一直尊重傳媒,認真對待時事,本案僅為單一事件,麥承諾將在《壹週刊》網站刊登道歉聲明,又表示此事是他逾20多年記者及編輯生涯中很大的羞辱及污點,望法庭判處罰款。
官:保護他人私隱 傳媒有責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判刑時表示,本案涉及兒童的出生登記資料不應隨意披露,即使事主為女藝人,生活點滴會引起觀眾的好奇,但凡事都要有平衡,市民受私隱保障,公眾人物亦不例外,傳媒有責任保護及尊重他人私隱,考慮各被告認罪,並承諾會引以為誡,事後有叮囑員工及將刊登道歉聲明,決定以罰款處理。
控辯雙方同意案情稱,《壹週刊》於2019年1月28日在網上刊登了一篇文章及影片,披露本案控方第一證人女子X的兒子出生證明書,片中展示了該證明書、X的全名、兒子的中英文全名、出生日期、性別。控方第三證人入境主任確認,在文章刊登之前,只有被告鄭靜曾於同年1月5日以其個人資料申請該出生證明書副本,他提供蘋果日報大樓作為申請地址,並報稱與嬰兒為「朋友」關係。申請於同月18日獲批,鄭在3日後到金鐘的生死登記總處取得其副本,職員向他解釋須適當使用有關資料後,鄭靜有簽署該份通知書。另女子X稱不曾發布或披露其兒子的生出證明書,亦沒授權任何人申請該副本。
【案件編號:KTS566-56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