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傑案 律政司申加危駕交替控罪獲批
【明報專訊】《港區國安法》首案被告唐英傑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案件定於本月23日在高等法院開審。律政司早前申請加控被告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作為恐怖活動罪的交替控罪,辯方反對稱國安法庭沒權處理非國安罪行,且控方太遲加控,對辯方不公。案件昨日在高院提訊處理爭議。3名法官聽取陳辭後即日頒下裁決,指控方修訂沒有對被告不公,批准申請。
辯方稱國安法庭沒權處理非國安罪
官指荒謬:控方修訂沒對被告不公
案件繼續由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共同審理。代表唐英傑的資深大律師郭兆銘陳辭稱,目前不設陪審團、由3名法官組成的審訊模式,是專責處理國安法案件,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非國安法罪行,控方可行的做法是分案起訴新增控罪,並交其他法庭審理。郭又稱,控方事隔近一年及在臨近開審前才提出加控,做法對辯方不公,辯方須花大量時間翻看逾百條證物片段及大量文件。
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稱,國安法並沒有不允許法庭同時審理國安罪行和非國安罪行,新增控罪只反映被告的駕駛行為,兩罪是基於同一個案情,不涉及新證據,分開審訊是不切實際;G且控方就危駕罪只打算播放13條短片,總長約9分鐘,沒有不公平情G出現。
3名法官聽畢陳辭後,由陳嘉信法官即日宣讀裁決,稱被告案發當日是因狂亂駕駛被捕,翌日則以危險駕駛罪接受警誡,控方的指控並非全新的事。陳官又認為,單純因為新增控罪非國安罪行而不能在本法庭審理的說法荒謬。就辯方建議,控方可待恐怖活動罪被裁定不成立後,將危駕罪交由陪審團或區院審理,陳官認為做法不符法律原則,總結申請沒有對被告構成不公,亦不涉濫用程序,批准控方申請。
嶺大劉智鵬撰控方「光時」專家報告
辯方邀港大李詠怡中大李立艀^應
新增控罪指稱唐英傑於2020年7月1日,在灣仔謝斐道近柯布連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電單車,引致警員8260、警員2674和警員12197身體受嚴重傷害。案件定於本月16日作審前覆核,控方透露暫定有57名控方證人。控方早前邀請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撰寫專家報告,解釋「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的歷史和意思;辯方透露已邀請兩名專家撰寫報告回應。據了解,兩人為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及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腄C
唐英傑早前就本案不設陪審團審訊提出司法覆核,被判敗訴。他已提出上訴,上訴聆訊已排期至本月15日審理。
【案件編號:HCCC280/20】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