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質疑自稱高1.5米警不誠實 主婦脫踢警罪:放下心頭石
【明報專訊】43歲家庭主婦被指於前年聖誕節凌晨在旺角舉腳踢向警員左邊大腿,案件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張天雁裁決時表示,難以相信涉事男警自稱身高僅1.5米,認為是遠低於他本人、且不可能的身高;而與男警相隔一個身位的另一名警員,看不到被告起腳的動作,是不合情理,最終裁定被告一項襲警罪不成立。
被告稱被捕後情緒受困需加藥
被告李貴花(43歲),原控罪指她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砵蘭街近山東街交界襲擊警員16214黃梓峰。她在裁決後與親友相擁,形容「放下心頭大石」,又透露自己本來因情緒問題要服藥,被捕至今一直受案件困擾而病情加劇,需要加藥。
身旁警不見被告起腳
官:好難理解睇唔到
裁判官張天雁在裁決時稱,涉事警員黃梓峰口供的可信性至為關鍵,當日辯方就被告能否在1米外舉腳踢到他而詢問其身高時,他花了幾秒思考後回答「1.5米」,辯方其後質疑他起碼有1.7米高,黃說不知道。張官昨直指「好難相信警員鰝k庭上講出遠低於自己或者不可能翵降炕v,認為他若非度量距離及身高能力極為偏差,就是在被辯方質疑後作出不誠實的答案。
至於與黃梓峰相隔一個身位的警員供稱,被告當日情緒激動,曾向黃行近一步,惟看不到她有起腳踢黃的大腿一下,張官認為兩人只相隔一個身位,專注力和視線應集中在被告身上,「好難理解咁明顯黻囮@點解睇唔到」,認為不合情理,加上不能排除當時被告稱被噴中胡椒噴霧後掙扎、碰到黃梓峰的說法,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裁定她罪名不成立。
黃大仙集結案8人表證不成立
另外,前年國慶多區爆發衝突,11人早前被控涉黃大仙區的非法集結罪。繼控方早前撤回同案兩名被告的控罪,法庭經審訊後,昨裁定其餘8名被告的控罪表證不成立,有關裁決理由將於本月19日宣讀;至於被裁定表證成立的私家註冊護士李爣(30歲),押後今天結案陳辭。
案件審訊時多名作供警員被質疑互相抄寫口供,當中錯字及標點符號均一模一樣。獲裁定表證不成立的工程師高子晉(26歲)在庭外表示,由被落案起訴當日,已有感律政司濫告,對警員被質疑抄寫口供一事亦不感意外,認為「呢單唔算誇張」。
【案件編號:KCCC1517/20、WKCC3817/19】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