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打針確診後失蹤兩天 李運強囚4月 量刑點有誤原判6月 官即日覆核刑期
【明報專訊】確診感染新冠病毒的男病人李運強,去年底擅自離開醫院,兩日後在旺角街頭被尋回。他昨承認一項「任何人不得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暫委裁判官問他為何逃去,李稱怕打針「一時鹵莽就走鬙h」。裁判官直斥他的行為非常自私,甚至可能引起新一波疫情,以監禁9個月作量刑起點,因他認罪判入獄6個月,惟其後發現量刑起點高於控罪的最高刑罰,即日覆核刑期,改判入獄4個月,為疫情下被判最重的同類個案。
持拐杖出庭的認罪被告李運強(63歲)親自求情稱,身體愈來愈差,現時無業,每月僅靠5000多元的綜援生活,透露自己過年後要接受小腸氣手術,希望只判罰款,「你要我坐監我真係會死,乜炡ㄤL豲漶A綜援又無,畀我出去過番個好年啦」。
李稱因獲告知4針未打 埽顙滮
暫委裁判官鄭潤聰問為何逃去,李稱「我本應唔係走,突然打薯P我講仲有4支大頭針未打,唔好走住,你知啦打落肚臍鬖n痛謘I我一時鹵莽就走鬙h」。鄭官遂問李「咁你鶢滮擖h鷖銦H」李稱「鷁颿唌v,鄭官反問為何不回家,李稱「未清潔好,仲有細菌」。
官批自私或掀疫情 衛署:嚴厲譴責
鄭官判刑時指出,案件非常嚴重,「你寧願埽馧ㄜ曭薽峊齱A60幾歲人仲會怕打針,香港好多市民出好多力防止疫情擴散,你仲要走魖滮憿v,法庭不會罰款了事。鄭官原以9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因李認罪,判處入獄6個月。惟相關控罪最高刑罰是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裁判官同日覆核刑期,改以監禁6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認罪刑期改判4個月。
控方案情稱,去年12月7日,被告獲衛生署通知為確診者的緊密接觸者,被送往竹篙灣檢疫中心隔離,同月11日確診,送往亞博治療中心,14日晚送往伊利沙伯醫院。18日下午5時許,有清潔工發現被告已離開病房,警方至20日於旺角長沙街近上海街找到被告並將他送院,他於23日檢測呈陰性,獲准出院。
衛生署發言人稱對被告行為予以嚴厲譴責,強調市民的合作是阻止病毒在社區傳播的重要一環,籲公眾遵守相關規例,會嚴肅跟進任何違反者。截至昨日,就新型冠狀病毒病,共有2人已因違反規例被定罪,被判即時監禁最多4個月;另一宗個案則入獄14天。
【案件編號:KCCC 3338/20】
明報記者
(疫情第四波)